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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1-09-27 |  来源:厅办公室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函〔2011129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

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涉及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群众知情权,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涉及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凡是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实施的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而形成的政府信息都属于公开范围。涉密信息除外。

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向省政府提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收到向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转由国土资源厅依法答复,加盖“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做好涉及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征地审批材料已移交给四川省国土资源资料馆归档保存的,四川省国土资源资料馆应向公众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的查询;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到四川省国土资源资料馆查阅可公开的材料。

(一)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的信息

1.  已缴清费用的省政府批复文件(含国务院批准后,省政府再行批复的文件。在省政府和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2.  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在省政府和国土资源

厅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3.  省政府批准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在省政府

和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二)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市(州)、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公开的信息

1.本行政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2.本行政辖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3.本行政辖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4.拟征收土地告知书(被征地村、社主动公开)。

5.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被征地村、社主动公开)。

6.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地村、社主动公开)。

7.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含上报并经批准的。方案和

当地制作的实施方案。在被征地村、社主动公开)。

8.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地村、社主动公开)。

9.勘测定界图(依申请公开。仅供查阅,可有偿提供局部复印件)。

10.征地补偿登记(依申请公开)。

三、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涉及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审批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节约行政成本。因此,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公开的方式以门户网站公开为主,没有开通门户网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答复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注意做好保密审查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对涉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遇到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申请事项,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必要时,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印模

 

 

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各市()、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8月19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印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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