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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9 来源: 字体: 分享到:

川国土资办发〔20151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2014年第2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1月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承担公共事务、经厅授权或委托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督促检查各处(室、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处(室、局)和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五)对各处(室、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保密审查和文字审核;

(六)组织对各处(室、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与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厅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局)和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厅公开办应当组织有关处(室、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部和厅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厅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涉密图件除外);

(三)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四)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探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探矿权审批结果;

(六)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结果;

(七)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土地矿产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八)土地、矿产资源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收费信息;

(九)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十二)厅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

(十三)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四)厅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厅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会商确定。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国土资源报及其他正式出版物;

(三)厅政务大厅电子大屏幕和电子触摸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各处(室、局)和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

(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提请厅公开办组织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由厅公开办报请厅领导审定。

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络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

(一)厅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提示督促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对告知书进行审核。

(二)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依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答复,提供具体答复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正式办文程序办理,同时承担可能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和应诉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资料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公众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的查询。

第十七条 厅公开办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厅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厅公开办应当对申请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所需信息用途;

(五)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

申请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视为有效申请。

第十八条 厅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厅公开办负责人审签后,起草延期答复通知书,交由厅公开办发送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厅公开办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请提交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表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二)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厅公开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转送主办单位:

(一)属于厅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的单位;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单位;

(二)不属于厅制作的政府信息,但属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渠道方式;

(三)不属于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或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厅公开办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厅公开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厅公开办审核后,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印制完成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厅公开办。

第二十三条 厅公开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或内部管理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六)申请内容属于厅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四川省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等认定的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单位可提请厅公开办组织相关处(室、局)进行会商。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厅公开办报请厅领导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经厅公开办同意后,主办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同一申请人分别提出多项申请,可以合并答复;

(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申请;

(四)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主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厅公开办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由厅公开办指导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经主办单位、厅公开办负责人签字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借阅手续,在厅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阅。厅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查阅材料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申请人如需对查阅材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主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国土资源部和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书、登记回执、转办单等,需加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三十条 厅公开办应当妥善保管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获取和产生的相关资料,抄送政策法规处、信访处、四川省国土资源资料馆,并定期交送四川省国土资源资料馆归档。

第三十一条 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政府信息公开内

容、公开程序和方式不服以及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或未履行答复义务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答复和应诉。

第三十三条 主办单位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后,经厅公开办、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厅领导审定。在法定时限内报送答复书、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主办单位和政策法规处各确定1名代理人,行政诉讼主办单位确定1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政策法规处负责与法院及相关法制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组织应诉和办理有关协调联络事宜。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局)和单位应在每年的115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厅公开办。厅公开办牵头负责起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情况汇总统计,经厅领导审定后,于每年215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展。

第三十五条 厅公开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对信息公开后转为信访的,由厅信访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做好息诉止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局)和单位、厅公开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或不按规定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篡改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厅公开办对各处(室、局)和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依据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 厅公开办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督促检查考评指标体系,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捷地获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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