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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15-06-18
  • 发布日期:2015-06-18
  • 文  号:川国土资发〔2014〕8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18 来源: 字体: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4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微软用户1] 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其上一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1。

3.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

3.负责组织和监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4.负责除特大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省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外,其他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工作。

(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初验;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在组织专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微软用户2]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集中会商,根据专家会商结论提出立项项目。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微软用户3] ,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立项。

第九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年度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批复和备案的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其中,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负责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技术审查及复核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在国土资源预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概算审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设计变更。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序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2。

(五)决(结)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或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及时向[微软用户4] 省财政厅申报工程结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决(结)算依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项目,以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满足招投标(比选)条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应通过招投标(比选)方式进行。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

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项目,应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

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的审查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程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二)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中,监理报告应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

(四)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三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工后,初验及终验工作分别由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

第十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筹解决;工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二)由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事权在当地,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审定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通过规划分配或竞争立项等定向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经费、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省级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及预算下达: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微软用户5] 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拟治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资金计划后报省财政厅审定。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经费,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市(州)县(市、区)财力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补助金额。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八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微软用户6] 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批复。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决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九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微软用户7] 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剩余的资金)全额收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评情况组织抽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抽评,自评及抽评情况分别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抽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勤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考勤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按要求向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查、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抽查抽审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片区工作组或地质环境、财务等业务处(室)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省国土资源厅审计处对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抽审。督导、检查、抽查、抽审结果作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市、县,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出现重大变更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省级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县应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要求、任务时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作为次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减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补助经费额度,直至暂停其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格。[微软用户8]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项目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附件2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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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微软用户1] 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其上一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1。

3.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

3.负责组织和监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4.负责除特大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省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外,其他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工作。

(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初验;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在组织专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微软用户2]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集中会商,根据专家会商结论提出立项项目。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微软用户3] ,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立项。

第九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年度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批复和备案的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其中,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负责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技术审查及复核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在国土资源预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概算审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设计变更。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序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2。

(五)决(结)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或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及时向[微软用户4] 省财政厅申报工程结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决(结)算依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项目,以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满足招投标(比选)条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应通过招投标(比选)方式进行。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

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项目,应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

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的审查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程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二)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中,监理报告应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

(四)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三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工后,初验及终验工作分别由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

第十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筹解决;工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二)由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事权在当地,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审定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通过规划分配或竞争立项等定向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经费、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省级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及预算下达: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微软用户5] 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拟治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资金计划后报省财政厅审定。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经费,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市(州)县(市、区)财力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补助金额。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八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微软用户6] 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批复。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决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九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微软用户7] 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剩余的资金)全额收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评情况组织抽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抽评,自评及抽评情况分别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抽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勤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考勤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按要求向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查、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抽查抽审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片区工作组或地质环境、财务等业务处(室)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省国土资源厅审计处对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抽审。督导、检查、抽查、抽审结果作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市、县,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出现重大变更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省级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县应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要求、任务时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作为次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减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补助经费额度,直至暂停其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格。[微软用户8]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项目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附件2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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