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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1-03-02
  • 发布日期:2021-03-08
  • 文  号:川自然资办发〔2021〕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8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办发〔2021〕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修复防治院:

为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规范指导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8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房屋安全工作

农村房屋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山西襄汾县饭店坍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时间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就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进行了重要部署,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培训班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强调。依据相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前期基本完成对用作经营农村房屋重点排查的基础上,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农村房屋的全面排查和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的重点整治,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目标任务。各地要深化对农村房屋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职尽责,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同时不断健全相关机制,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乡村振兴筑牢安全底板。

二、严格规范农村建房选址

(一)科学选址。农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合理避让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在坚持科学合理、安全第一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二)规范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前,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周边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现场核实。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周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且无法避让的,要将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相应防灾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农村建房审查重点,并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载明选址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已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是否经实地核查通过。经核查通过的,方可按程序办理。

(三)严格管控切坡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避免切坡建房。山区新建农房选址困难、实在无法避免切坡堆填的,在农村住房建成完工后,要将建房是否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是否落实相应防灾措施纳入实地核查验收内容。

除住房外的农村其他房屋建设也应在选址时合理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三、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

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户集中安置点(尤其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并将质量抽查评定结果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体系;督促建设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农户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前,及时完善防灾避险预案,认真落实监测预警、动态巡排查、避险演练等防范措施。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类农村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集中开发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7号)规定。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巡排查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地质灾害隐患常态巡排查中重点突出农村房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发改、应急等部门协作,在开展本辖区防灾减灾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农村房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并紧紧依靠驻守专业地勘队伍力量,将靠山靠崖、临沟临坎的农村房屋及周边纳入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常态化巡查和“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动态排查范畴,对排查发现威胁农村房屋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厘清责任,科学分类处置,全力确保安全。

对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走过场不落实的,省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因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开展全方位宣传培训引导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拉横幅、发放宣传图片、开坝坝会、现场避险演练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选址及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范科普教育宣传,积极引导农户破除“看风水”等封建思想,增强安全选址、合法合规用地意识。要通过组织驻守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服务支持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活动,加强农村建房选址、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要全面深入开展防灾知识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把“空心村”受威胁农户和单家独户作为培训演练重点,积极推广南江县“防灾明白人”做法,在受威胁群众中推荐防灾“明白人”,发挥及时协作补位专职监测员作用,确保应急撤离疏散中不漏一户一人,不断增强群众地质灾害防范意识,提高农户识灾、避灾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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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8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川自然资办发〔2021〕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修复防治院:

为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规范指导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8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房屋安全工作

农村房屋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山西襄汾县饭店坍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时间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就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进行了重要部署,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培训班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强调。依据相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前期基本完成对用作经营农村房屋重点排查的基础上,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农村房屋的全面排查和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的重点整治,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目标任务。各地要深化对农村房屋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职尽责,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同时不断健全相关机制,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乡村振兴筑牢安全底板。

二、严格规范农村建房选址

(一)科学选址。农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合理避让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在坚持科学合理、安全第一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二)规范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前,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周边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现场核实。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周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且无法避让的,要将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相应防灾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农村建房审查重点,并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载明选址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已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是否经实地核查通过。经核查通过的,方可按程序办理。

(三)严格管控切坡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避免切坡建房。山区新建农房选址困难、实在无法避免切坡堆填的,在农村住房建成完工后,要将建房是否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是否落实相应防灾措施纳入实地核查验收内容。

除住房外的农村其他房屋建设也应在选址时合理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三、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

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户集中安置点(尤其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并将质量抽查评定结果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体系;督促建设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农户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前,及时完善防灾避险预案,认真落实监测预警、动态巡排查、避险演练等防范措施。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类农村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集中开发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7号)规定。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巡排查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地质灾害隐患常态巡排查中重点突出农村房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发改、应急等部门协作,在开展本辖区防灾减灾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农村房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并紧紧依靠驻守专业地勘队伍力量,将靠山靠崖、临沟临坎的农村房屋及周边纳入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常态化巡查和“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动态排查范畴,对排查发现威胁农村房屋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厘清责任,科学分类处置,全力确保安全。

对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走过场不落实的,省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因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五、开展全方位宣传培训引导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拉横幅、发放宣传图片、开坝坝会、现场避险演练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选址及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范科普教育宣传,积极引导农户破除“看风水”等封建思想,增强安全选址、合法合规用地意识。要通过组织驻守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服务支持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活动,加强农村建房选址、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要全面深入开展防灾知识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把“空心村”受威胁农户和单家独户作为培训演练重点,积极推广南江县“防灾明白人”做法,在受威胁群众中推荐防灾“明白人”,发挥及时协作补位专职监测员作用,确保应急撤离疏散中不漏一户一人,不断增强群众地质灾害防范意识,提高农户识灾、避灾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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