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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动产纠纷和解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字体: 分享到:

案例一

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

【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时,可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因高速公路建设,在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时,未与土地承包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清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进行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石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非住宅及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根据该补偿协议约定,某村经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某镇政府,后某镇政府组织施工公司对涉案土地进场施工,该行为是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实施。石某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向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补偿款,遂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石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承包地,未经法定程序村集体无权收回。尽管某镇政府与村集体就占用涉案土地签订补偿协议,但该协议对土地承包权人无约束力,因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为一次性实质化解争议,北京一中院组织石某、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就石某因承包地被占用而应享有的补偿进行了调解,法官亲赴现场进行协商,各方最终就上述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石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石某与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和解。石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石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承包地地上物行为违法的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多次与上诉人沟通了解其损失情况及具体诉求,深入一线实地走访,府院联动会商纠纷化解路径,积极推动镇、村发挥实质解纷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对上诉人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诉求予以保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的审理,既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又注重对案件背后矛盾纠纷的关切和回应,既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何某新与福清某房地产公司、福清市某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1995年,福清某房地产公司与福清市某镇政府签订协议,约定该镇新市巷拆除后,由福清某房地产公司负责承建并提供安置店面和房源。何某新被拆房屋位于该地段,应补偿面积101.83平方米。新市巷拆迁完成后,福清市某镇政府向何某新提供位于该镇龙安街的2栋503号房(以下简称503房屋)作为安置房,面积91.73平方米。因安置面积不足,何某新母亲搬入该镇龙腾街4栋213店面(以下简称213店面)居住至今。2008年,福清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何某新及其母亲返还213店面。2012年11月,何某新亦向法院起诉,请求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安置房的过户登记手续。法院经多次审理,于2015年判决福清某房地产公司、福清市某镇政府共同协助何某新办理 503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在何某新补足超面积安置差价后协助办理213店面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何某新申请强制执行,因法院未采取有力措施,案件未执行到位。双方诉争期间,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将213店面抵押给福清某银行,后因其未按期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某银行对213店面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213店面。何某新对法院查封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2019年10月,何某新以福清市某镇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不为其拆迁安置房屋及店面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还另案查封该店面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由,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清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因该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材料,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和各方诉求。案情厘清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到福清某房地产公司无人负责相应事务,福清市某镇政府主要领导几经更替,致使本案涉及的补差价及过户登记问题迟迟未能解决。为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检察机关着力推动解决503房屋过户登记,向福清某房地产公司释法说理,说明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沟通,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何某新,并协助过户。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差价。最终何某新表示愿意承担15至18万元差价款,福清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各自缴税及一方缴税两种不同补差方案,双方分歧逐步减少。

和解过程及结果。针对当事人各方均有和解意愿,检察机关决定以公开听证方式将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2020年4月29日上午,福清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福清某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参加听证。听证会上,何某新、福清某房地产公司、福清市某镇政府、福清某银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何某新补足20万元差价,福清某银行收到款项后随即申请解除213店面查封、抵押登记,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及福清市某镇政府及时协助何某新办理过户登记,所涉税费双方各自缴纳。

2020年6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动下,何某新取得503房屋及213店面的不动产权证书。随后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对(2014)融民初字第489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执行监督情况。针对法院怠于执行、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福清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鉴于213店面已进入查封阶段,该院及时函告法院要求暂缓对该店面拍卖,同时建议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当事人办理213店面过户登记手续。福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一)强化调查核实,确保精准办案。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审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咨询相关部门对专门问题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院未能执行到位的症结,在此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进行释法说理,为案件后续和解做了充分准备,确保精准办案。

(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和解协议达成。对重大疑难复杂和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公开听证,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亦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历时二十多年,经过多次诉讼,矛盾争议重重交织,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邀请税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行政机关参加听证,发表专业意见,一揽子综合解决问题,最终促成当事人现场和解,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度。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还应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的工作,既帮助民营企业福清某房地产公司走出诉累困境,又为低保人员何某新申请司法救助,亦使福清某银行清理了多年的不良资产。从法律效果说,通过执行监督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活动,案件的和解亦有助于法院执行结案。从社会效果说,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邀请各方参与听证,有力化解社会矛盾,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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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6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案例一

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

【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时,可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或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因高速公路建设,在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时,未与土地承包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清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进行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石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非住宅及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根据该补偿协议约定,某村经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某镇政府,后某镇政府组织施工公司对涉案土地进场施工,该行为是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实施。石某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向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补偿款,遂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石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承包地,未经法定程序村集体无权收回。尽管某镇政府与村集体就占用涉案土地签订补偿协议,但该协议对土地承包权人无约束力,因此某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为一次性实质化解争议,北京一中院组织石某、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就石某因承包地被占用而应享有的补偿进行了调解,法官亲赴现场进行协商,各方最终就上述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石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石某与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和解。石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石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承包地地上物行为违法的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多次与上诉人沟通了解其损失情况及具体诉求,深入一线实地走访,府院联动会商纠纷化解路径,积极推动镇、村发挥实质解纷作用,在法律框架内对上诉人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诉求予以保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的审理,既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又注重对案件背后矛盾纠纷的关切和回应,既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何某新与福清某房地产公司、福清市某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1995年,福清某房地产公司与福清市某镇政府签订协议,约定该镇新市巷拆除后,由福清某房地产公司负责承建并提供安置店面和房源。何某新被拆房屋位于该地段,应补偿面积101.83平方米。新市巷拆迁完成后,福清市某镇政府向何某新提供位于该镇龙安街的2栋503号房(以下简称503房屋)作为安置房,面积91.73平方米。因安置面积不足,何某新母亲搬入该镇龙腾街4栋213店面(以下简称213店面)居住至今。2008年,福清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何某新及其母亲返还213店面。2012年11月,何某新亦向法院起诉,请求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安置房的过户登记手续。法院经多次审理,于2015年判决福清某房地产公司、福清市某镇政府共同协助何某新办理 503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在何某新补足超面积安置差价后协助办理213店面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何某新申请强制执行,因法院未采取有力措施,案件未执行到位。双方诉争期间,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将213店面抵押给福清某银行,后因其未按期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某银行对213店面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213店面。何某新对法院查封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2019年10月,何某新以福清市某镇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不为其拆迁安置房屋及店面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还另案查封该店面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由,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清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因该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材料,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和各方诉求。案情厘清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到福清某房地产公司无人负责相应事务,福清市某镇政府主要领导几经更替,致使本案涉及的补差价及过户登记问题迟迟未能解决。为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检察机关着力推动解决503房屋过户登记,向福清某房地产公司释法说理,说明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沟通,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何某新,并协助过户。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差价。最终何某新表示愿意承担15至18万元差价款,福清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各自缴税及一方缴税两种不同补差方案,双方分歧逐步减少。

和解过程及结果。针对当事人各方均有和解意愿,检察机关决定以公开听证方式将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2020年4月29日上午,福清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福清某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参加听证。听证会上,何某新、福清某房地产公司、福清市某镇政府、福清某银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何某新补足20万元差价,福清某银行收到款项后随即申请解除213店面查封、抵押登记,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及福清市某镇政府及时协助何某新办理过户登记,所涉税费双方各自缴纳。

2020年6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动下,何某新取得503房屋及213店面的不动产权证书。随后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对(2014)融民初字第489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执行监督情况。针对法院怠于执行、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福清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鉴于213店面已进入查封阶段,该院及时函告法院要求暂缓对该店面拍卖,同时建议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当事人办理213店面过户登记手续。福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一)强化调查核实,确保精准办案。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审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咨询相关部门对专门问题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院未能执行到位的症结,在此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进行释法说理,为案件后续和解做了充分准备,确保精准办案。

(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和解协议达成。对重大疑难复杂和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公开听证,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亦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历时二十多年,经过多次诉讼,矛盾争议重重交织,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邀请税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行政机关参加听证,发表专业意见,一揽子综合解决问题,最终促成当事人现场和解,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度。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还应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的工作,既帮助民营企业福清某房地产公司走出诉累困境,又为低保人员何某新申请司法救助,亦使福清某银行清理了多年的不良资产。从法律效果说,通过执行监督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活动,案件的和解亦有助于法院执行结案。从社会效果说,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邀请各方参与听证,有力化解社会矛盾,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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