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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455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5-2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唐家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高竹新区用地制度改革的建议》(第455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保障新区国土空间用地指标

(一)年度计划指标方面。2022年广安市处置存量土地6455亩,实际保障广安市计划指标14729亩,其中,城镇村批次项目11704亩,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3025亩,足额保障了所有正式受理的包括高竹新区在内的广安市用地报件所需用地计划指标。

根据2023年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用地,应保尽保,其中违法用地部分由国家和地方各配置50%;其它项目用地所需计划指标按处置存量土地数量的一定比例核算“产生”。因此,四川省和重庆市计划指标跨区域统筹管理目前暂无法实现,只能在省域内统筹使用。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支持广安市加快处置存量土地,“产生”更多计划指标保障项目用地,并统筹安排,优先保障高竹新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广安市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

(二)公园绿地政策支持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探索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的规定。开展公园绿地报批管理方式试点的前提是“特大城市、超大城市”。我厅将向自然资源部汇报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并根据部安排部署,统筹做好公园绿地报批管理工作。

二、关于探索建立指标跨省流转机制

(一)增减挂钩方面。我省原贫困地区已实现在省域内跨区域流转节余指标。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及《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要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需在自然资源部统筹下开展,允许跨省域调剂的地区限定在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川渝之间暂不能相互流转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沟通对接,跟踪政策变化情况,同时用好用活现有政策,积极支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

(二)占补平衡方面。2018年以来,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妥善解决耕地保护与发展用地矛盾,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我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要求,研究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自然资发〔2019〕10号),指导各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下,规范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力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去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重点地区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排查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1680号),部署在实施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较为集中的河北、重庆、四川等7个省(市)开展补充耕地真实性排查整治,并暂停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下一步,待国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实施机制后,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

(三)其他指标。实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产生的建新指标,以及重庆“地票”指标,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目前也暂不能跨省流转至新区使用。我厅将跟踪上位政策变化情况,积极争取支持。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4日

(联系人:陈实,电话:028-87036267)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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