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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712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5-2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马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青川段)工程建设用地二次报征土地的建议》(第712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2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我厅将积极与交通运输厅、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沟通,梳理项目调整用地情况,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动调整用地报批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冷超,联系电话:87036267)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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