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中“通则”适用情形的建议》(第1404029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贯彻落实国、省对乡村规划的部署安排,出台《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指导各地加快制定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推动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结合有关省份经验做法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等纳入“通则”适用情形。按照国、省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可布局项目类型的管控要求,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和商业项目,各地应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
同时,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避免规划标准“一刀切”,我厅印发《四川省村规划编制指南(2024年修订版)》,明确提出村规划采取“菜单式”编制,各地可结合村规划编制指南要求,按需选择村规划编制内容。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建立健全乡村规划政策标准体系,推动形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规划、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共同构成、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规划管理机制,为乡村地区各类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有力的规划依据,助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张永琦;联系电话:18884511076。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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