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培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单独编制的建议》(第14040161号建议)收悉,经商应急管理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许可证审批不可或缺的前置要件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确立采矿权制度,明确资源开发需遵循法定程序,为审查制度奠定基础。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开发利用方案》列为新设或变更采矿权的法定审查要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明确探矿权转采矿权需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开发(采)利用方案》仍被列为新设或变更采矿权的法定审查要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综上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矿业权人须在开采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报批。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开发利用方案的前置审查地位,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二、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问题
1999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要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2019年,自然资源部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确定纳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范围,实现“探采一体化”审查流程。2024年7月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文),优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内容,要求在编制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计时要做好与开发利用方案的衔接。这些政策文件提升了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减少了企业重复编制的成本。
若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虽然适用年限通常与矿山服务期一致,但在遇到政策调整(如生态红线划定)或矿山变化(如资源量重大变化、开采方式变更等)时,缺乏快速修订机制,可能导致企业在应对突发变化时,面临更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
2020年,我厅与应急管理厅创新协作机制,将《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纳入《矿山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编制试点。目前,试点收效良好。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与应急管理厅的对接,逐步将试点矿种扩大,持续为企业减负。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杨怀超;联系电话:13881511944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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