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辉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重大项目实施征占农房再建房宅基地选址协调机制的建议》(第1404064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落实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我厅积极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重大项目土地征收和搬迁安置工作,加快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支持各地按需开展有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产业发展需求的村规划编制工作,统筹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落实民生项目建设,划定乡村发展区和村庄建设边界,在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同时,为搬迁安置预留建设空间。
二、关于引导适度集聚方面
我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四川省村规划编制指南》,要求各地科学预测人口规模和流动趋势,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布局建设项目、乡村聚居点和乡村道路、供水、燃气、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居民在区域内有序集聚,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空间。
三、关于科学调整规划方面
我厅积极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乡村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优化农村居民点选址,在确保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将利用率低的土地调整为居民安置点用地。持续关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正在推动出台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省管理细则,对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和年度评估等情形,按规定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省政府已将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全部下放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各地可在按程序调整居民安置点布局的前提下,报市县政府尽快完善农用地转用手续,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四、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方面
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各地每年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和逐级核查的方式掌握年度国土利用变化,特别是建设用地变化情况,更新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通过此项工作可以充分掌握乡村地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分布情况,结合乡村规划,为搬迁居民选址建房提供选址依据。同时,农业农村厅联合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多次印发支持农村建设相关文件,每年单列安排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足额保障用地指标需求,为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五、关于加强迹地恢复方面
我厅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指导各地持续加强搬迁宅基地等迹地恢复,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快出台我省配套政策,对于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将补充耕地责任落地落实。
联系人:毛磊;联系电话:028-87036039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5日





[打印]
[关闭]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微信
微博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