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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资料汇交指南
发布日期:2023-03-06 来源:省自然资源资料馆 字体: 分享到:

一、文件依据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

6、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269号)

二、汇交范围

在四川省内开展地质工作的,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其他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汇交。

三、 汇交人

1、在四川省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矿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2、在四川省内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工环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其中由国家出资的,承担单位为汇交人;由社会出资的,出资人为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汇交。

四、汇交要件

依照1848号文附件4《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提交汇交要件(详见附件1)。

五、汇交时间

1、探矿权:在勘查许可证到期30日前汇交。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

2、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到期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3、矿权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因违反矿业权管理规定,被吊销矿权证书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4、工程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5、其他地质工作: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六、汇交流程




七、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服务系统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依法实施社会信用联合惩戒。

八、注意事项

1、汇交人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信息采集系统”制作汇交材料,并汇交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2、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2),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省自然资源厅发放《回执单》(附件3)。相关承诺书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因不可抗力,汇交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汇交的,应向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附件4)。

4、汇交人需办理地质资料保护的,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附件5)。

九、联系方式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万丰路189号

联系电话:028—87045515(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

028—83230468(实物地质资料)

附件:1.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

      2.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

      3.回执单

      4.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

      5.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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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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