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办函〔2020〕3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权处、地勘处、规划局、修复处,科技研究院、评审中心、修复防治院: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四川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为加强对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市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政区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确定规划的整体思路,明确规划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落实规划编制所需的人财物保障措施。
市县级规划应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全面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管控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
全省各市(州)及有矿业活动的县(市、区)原则上要编制规划。不编制规划的县(市、区),要在市级规划中作出安排。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
3.《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4.矿产资源管理及相关产业政策;
5.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6.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二)规划期
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三)编制主体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综合考虑熟悉本地区矿产资源情况、责任担当、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承担过同类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相关承担单位,同时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规划编制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编制工作。
(四)编制基本原则
1.合理继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明确任务部署。
2.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定位,充分考虑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力,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协调发展。
3.做好衔接与落实。加强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矿产资源领域的部署对接,具体落实上级规划部署,确保目标指标和任务落地、重大项目落地、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控措施落地,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论证规划区块与“三条控制线”的关系,明确各类规划分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边界。
4.突出规划可操作性。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详细安排部署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引导矿业权合理设置。
5.坚持开门编制规划。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加强部门间联系,建立衔接和协调机制,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开展规划编制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编制程序
(一)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落实规划编制及数据库建设专项经费,明确规划编制专门机构和人员,确定规划编制思路、原则、主要任务和进展安排。建立规划编制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参与部门。
(二)开展规划基础研究
全面评估上一轮规划实施进展和成效,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等基础数据,全面收集各类总体、专项和区域规划等资料,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认真选准、做好规划专题研究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工作,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三)编制规划草案
依据本指南,提出规划草案,明确指导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实施举措。
(四)衔接论证
规划草案征求协调机制各成员部门、各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以及矿业企业意见,并组织论证,修改完善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衔接论证。
(五)形成规划文本
在与上一级规划对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规划文本、附图、附表等编制,同步建立规划数据库。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市级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县级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说明。
(六)规划发布实施
规划文本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做好规划听证工作。文本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呈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规划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形势
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开发利用现状和主要特点,认真评估上一轮规划实施成效,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客观研判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业经济发展、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现状、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
(二)指导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宏观政策导向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提出规划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符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的基本原则,实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相结合,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规划目标。实事求是,提出当地矿业经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矿业优质高效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目标,细化和落实上级规划的目标指标(相关约束性指标须在上级规划的管控范围内)。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他预期性指标。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落实上级规划管控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内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明确相应管理措施。
2.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相关产业空间布局,确定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区域,提出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措施。
3.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做好与国土空间管控及“三区三线”划定的衔接工作,明确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优化调整的原则和措施,全面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确保边界范围、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地。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明确管控措施。对于砂石土类矿产,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主采矿种、资源储量规模、采矿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等要求,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高效利用。对砂石土类矿产确实需要详细安排的市县,也可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与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原则,着重对本级审批发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
1.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根据本行政区的资源特点、环境承载能力、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提出矿山数量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及其相关管理措施,但不得超过上级规划提出的控制指标。
2.优化开发利用结构。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发展和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细化最低开采规模,促进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并提出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要求和政策措施。
3.严格规划准入管理。从绿色勘查、资源储量规模、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及产业持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准入条件,明确管控要求。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1.绿色矿山建设。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明确本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组织方式、时间表、路线图、支持政策和有关措施。
2.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明确本行政区矿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融合发展,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
3.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对新建矿山,应提出矿区生态保护准入要求。对生产矿山,应明确责任机制、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同时创新机制,提出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历史遗留矿山,应摸清主要问题,明确治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力度。
(六)重点项目
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大工程,提出本区域落实的具体项目,并明确实施主体、预期成效和进度安排,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本级其他重大项目。
(七)规划保障措施
从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规划实施评估调整、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规划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四、规划技术要点
(一)规划指标
规划主要指标见表1,属性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除省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指标属性由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表1 市县级规划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
指标内涵 |
属性 |
新增资源量 |
指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获得的资源量(资源储量分类改革后的资源量)。以各矿种的计量单位,分矿种提出。 |
预期性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指规划期内预计新发现的大中型规模以上矿产地数量。 |
预期性 |
矿山数量 |
指本地区内矿山数量总和。 |
预期性/约束性 |
砂石土类矿山数量 |
指本地区内砂石土类矿山数量总和。 |
预期性/约束性 |
开采总量 |
指本地区内矿山企业当年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同类矿产的实物数量总和。以各矿种的计量单位,分矿种提出,市县砂石土类矿山开采总量应单列。 |
预期性/约束性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指本地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可按矿种分别提出。 |
预期性 |
绿色矿山数量 |
指本区地内规划期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矿山数量。 |
预期性指标(按 大中小型,分列 指标) |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数量 |
指本区地内规划期末建设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数量。 |
预期性 |
注:1.开采总量指标中,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为约束性指标,其他矿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新增资源量以战略性矿产(名录由全国规划确定)和本级审批发证的优势矿产为主;
3.新发现矿产地以本级审批发证的优势矿产为主,根据地方工作实际制定;
4.省级规划确定的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市县级规划指标均应在其控制范围内;
5.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选择开发秩序良好的资源富集区域开展建设工作,该指标为市级规划指标;
6.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反映地方特色的规划指标;
7.砂石土类矿种主要指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以及建筑用石材。
(二)规划布局与分区
构建“定位清晰、管控有力”的规划分区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产业转型相协调。涉及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等空间治理内容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不再在矿产资源规划中要求。
1.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布局
分区域提出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政策导向,促进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资源勘查开发空间格局。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国家和省级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
——国家和省级规划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要求;
——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
——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
2.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市县级规划要落实上级规划中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省级矿产资源保护区,并根据地方矿产资源分布和勘查开发实际,细化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边界范围,确保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地;市县级规划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种(非砂石土类矿种)的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重点勘查区
——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
——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
——其他能够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区域。
(2)重点开采区
——大中型矿产地、重要矿产集中分布的区域;
——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域;
——需加强监管,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的区域。
3.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布局
根据区域能源、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础建设需求,结合本地区生态恢复能力、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集中开采区,综合考虑矿山安全生产距离、开发利用条件等因素,明确区内拟设采矿权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等管控要求,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开发、优质高效利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域;
——拟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周边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分布区域;
——资源开采条件较好,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有利于整体开发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
4.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外部条件,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指导矿业权出让提供参考依据。
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区别,勘查工作程度较低的,市县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
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或按规定可以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可在现场地质踏勘工作的基础上,直接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市级规划着重划定和落实以下勘查开采规划区块:(1)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种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2)划定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部省级颁证矿种(非主要矿种)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3)划定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外部省级颁证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4)落实省级规划在本行政区内划定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县级规划着重划定和落实以下勘查开采规划区块:(1)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种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2)落实省级和市级规划在本行政区内划定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落实由自然资源厅指定;跨县级行政区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落实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分技术要求参见附录A。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定,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为避免与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重叠,各地划定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区块在空间上落地。
——新设置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应与已设矿业权或规划区块留足安全距离。新设开采规划区块应考虑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和露天剥离范围,并统筹考虑工业设施、运输、供水、供电等布局。
——新设置地热和矿泉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由设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周边或相邻一定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已设或拟设地热、矿泉水及地下取水点,并论证确定区块之间不相互影响。
——已设置砂石粘土类采矿权周边资源需整体规划的,可以统一规划设置整体开采规划区块。
——按照“相对集中,保护生态”的原则,砂石土类矿产原则上只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经充分论证不能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的,新设置的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之间距离应大于10公里。
(三)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开发利用强度控制
省级规划列为约束性指标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要落实分解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指标,提出相关管理措施。市县要重点根据本行政区的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提出砂石土类等矿产矿山数量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可列为约束性或预期性指标。矿山数量控制要与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总量、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指标和矿产资源整合等要求做好衔接。
2.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全国规划和省级规划提出的最低开采规模为约束性指标。各地在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条件和开采总量要求进行调整完善,但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要求。
3.矿山规模结构
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结合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大中型矿山比例,并明确实现路径和具体举措,对小型矿山要多措并举、严控增量、减少存量,通过政策引导提高其建设水平。
五、规划成果要求
主要包括规划文本、附表、附图、编制说明和数据库等,数据单位相关要求见附录B。
(一)规划文本。文字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用语规范,重点突出,数据准确。规划文本电子档应为Microsoft Word 或WPS 格式文件。
(二)规划附表。主要包括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重点勘查区、勘查规划区块、重点开采区、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分区、开采规划区块、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等表,表格要求见附录C,规划附表电子文档应采用Microsoft Excel或WPS 格式文件。
(三)规划图件。原则上市级规划以1:10万地理底图为基本底图,县级规划图件以1:5万地理底图为基本底图,规划底图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行政区界线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基础地理信息采用最新数据。具体要求见附录D。
(四)规划编制说明。阐述规划编制过程,涉及的重点任务,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规划的衔接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论证的相关情况,同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审核情况等。规划编制说明的电子档应为Microsoft Word 或WPS 格式文件。
(五)规划数据库。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修订后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试行)》《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设规划数据库。市县级规划数据库原则上与规划编制同步部署、同步完成,并与规划成果同步审查、同步汇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数据库审查,并按照部修订后的《全省统一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要求,汇总形成市级统一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报自然资源厅审查。
附录A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技术要求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区域赋存特点、找矿潜力评价、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
一、勘查规划区块
具有一定找矿信息与潜力的区域原则上应设置勘查规划区块。勘查规划区块要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结合不同阶段地质勘查工作特点,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一)勘查规划区块基本范围控制
勘查规划区块要有利于矿区的整体勘查评价和整体开发,在实际划定中,重点考虑勘查程度和成矿区带、矿床的空间分布、矿床类型、开采因素等,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含)的,原则上不单独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二)普查阶段的勘查规划区块
在普查阶段,勘查规划区块应综合考虑探矿工作部署所依据矿化信息的全部范围。
1.根据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异常划分
——按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异常的分布范围划分勘查规划区块,其范围应包含完整的异常区。
——单个1:10万-1:20万地球物理异常(重、磁、电、放射性异常)、地球化学异常(水系沉积物异常为主,另有金属量异常及其他异常)、重砂异常、遥感异常,一般不宜分割为多个勘查规划区块。单个异常面积很大(内生矿产大于80平方千米),且异常内部存在多个具一定规模的异常高值区或异常浓集中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分割,但单个异常高值区或异常浓集中心不能再行分割。
——单个1:5万或更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异常(重、磁、电、放射性异常)、地球化学异常(水系沉积物、土壤、金属量、岩石地球化学、油气地球化学、生物地球化学异常)、重砂异常、遥感异常,原则上不得分割。多个相邻的1:5万或更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可合并划分为一个勘查区块单元,尤其是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特征和元素组合相近时应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2.以地质推断为依据划分
依据地质推断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其范围应尽量包括地质推断的含矿地质体全部范围,如含矿构造带、含矿建造分布区、含矿接触带、含矿斑岩体、岩脉、蚀变岩体或蚀变带含矿层、含矿岩系、控矿断裂带、褶皱构造、火山机构、遥感蚀变异常区带、油气圈闭构造、生油盆地、聚煤盆地等。
对性质相近的邻近规划区块,鼓励合并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3.依据一定的矿化线索划分
依据一定的矿化线索(如已知矿化点、矿化露头、含矿转石、矿化蚀变现象)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时,应尽量包括全部的矿化线索分布区域,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可能的矿床类型和含矿地质体范围做出推测,确定规划区块单元范围。
(三)详查和勘探阶段的勘查规划区块
在详查和勘探阶段,进行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应充分考虑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衔接问题。影响勘查规划区块设置的主要因素为矿床空间分布,矿体的连续性、形态、产状等特征,其次为矿床类型和开采条件等因素。
1.以矿体投影范围划分
——根据矿产普查资料,确定矿体或推测矿体(或矿化体、含矿层、含矿岩系)在地表的最大平面投影范围,各个矿体的最外部边界点所限定的范围,可以确定为最小区块范围。应考虑预留将来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必须的安全缓冲区。
——如果发现矿体延伸超出以往普查探矿权范围,而邻近区域没有其他探矿权设置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在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时,应包括全部矿体范围。
2.以矿床规模划分
——对于普查工作中预计达到大中型以上规模(含中型)的矿床不能分拆为两个或多个区块单元。
——矿床规模小、且矿体过于分散,单个矿体或矿体群空间距离大于1千米,中间地段无矿化,其开发利用时不能采用同一个采掘系统生产,且生产过程不会相互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可以考虑将勘查规划区块分拆。否则,应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3.以矿体群划分
对于单个的矿体或矿体群,应保持矿体的连续性,不能将同一个矿体、矿体群拆分成多个勘查区块单元。
4.以预设的采掘方式划分
——根据普查资料,对于空间上相近,预设能采用一个统一的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床或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同一个普查区内发现的适宜于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与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如何应只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单元。
二、开采规划区块
对于重点开采区、大中型矿产地,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已经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区域,应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单元的划分。划分开采规划区块时,要综合考虑地形、构造、矿床形态、资源储量、矿体埋深、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生态保护等因素。
(一)以矿床规模划分
——对小型规模的矿体在空间距离比较大且统一开采确实存在困难的矿体,且不会造成相互间安全生产隐患的,可以适量分割。否则,应划分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如果矿床规模小、且矿体过于分散,单个矿体或矿体群空间距离确实较大,中间地段无矿化,开发时不能采用同一个采选系统生产,且生产期间不会相互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时,开采规划区块可以考虑分拆。但不能对单个矿体、脉群进行分割。
(二)以采掘方式划分
——适宜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与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如何只能划定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对于空间上相近,能够采用一个统一的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床(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三)以复杂矿产划分
——对于矿床开采地质条件差、矿体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或开采后对矿山地质环境会造成较大影响,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如何,一个矿床原则上划分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对于共伴生组分较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矿产地,应尽可能的少分割区块单元,提高技术上的准入门槛,避免资源浪费。
(四)其他因素
——已设置砂石土类采矿权,但开发利用布局不合理需要整合的区域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应兼顾到原采矿权人的利益,合理进行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根据矿区地理及地质条件、矿体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和矿区的水、电、路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开采规划区块单元范围和数量。如完整矿体被大的断裂构造带分开,可以划分为两个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要兼顾探矿权人利益。如果需要进行整合,按整合要求划分开采规划区块。
附录B
数据单位要求
项别 |
单位 |
单位要求 |
面积 |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千米 |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
长度 |
米 千米 |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
重量 (资源量) |
千克 吨 千吨 万吨 亿吨 |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
体积 |
万立方米 亿立方米 |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
经纬度 |
度(DDD) 分(MM) 秒(SS.SSS) |
经纬度坐标的精度应为0.001秒,表达方式为DDD.MMSSSSS,表示DDD 度MM分SS.SSS秒 |
直角坐标 |
米 |
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
附录C
矿产资源规划附表表式
附表1
XX市(县、区)能源资源基地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主要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已设采矿权数量 |
已设采矿权设计开采规模(万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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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
2.基地名称要与全国和省级规划中的基地名称一致;
3.主要矿种是指该基地内开发的主要战略性矿产;
4.拐点坐标是指该基地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5.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2
XX市(县、区)国家规划矿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主要矿种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已设采矿权数量 |
已设采矿权设计开采规划(万吨/年) |
拟设采矿权数量 |
拟设采矿权设计开采规划(万吨/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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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
2.主要包括全国规划统筹确定的国家规划矿区;
3.矿区名称要与全国和省级规划中的名称一致;
4.主要矿种是指该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发的主要矿产;
5.拐点坐标是指该矿区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6.资源量是指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后的资源量,在改革工作完成前可替换为查明资源储量(下同);
7.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3
XX市(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主要矿种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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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
2.主要包括全国规划统筹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和省级规划提出的省级矿产资源保护区;
3.名称要与全国和省级规划中的名称一致;
4.主要矿种指该区内保护的主要矿产;
5.拐点坐标是指该矿区各拐点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6.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4
XX市(县、区)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主要矿种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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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
2.拐点坐标是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3.主要矿种是指该区内拟作重点勘查的矿产;
4.落实上级规划中的重点勘查区,名称要保持一致,范围应根据地方实际进行细化;
5.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5
XX市(县、区)勘查规划区块表
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要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现有勘查程度 |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
投放时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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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落实上一级规划中的勘查规划区块名称要保持一致;
2.区块名称是指在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过程中,对拟新设探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命名格式为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区块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
3.勘查主矿种是指该规划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产;
4.拐点坐标是指该勘查规划区块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勘查规划区块在划定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普查、详查、勘探等;
6.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普查、详查、勘探3个阶段;
7.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6
XX市(县、区)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主要矿种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已设采矿权数量 |
拟设采矿权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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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
2.拐点坐标是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3.主要矿种是指该区内拟作重点开采的矿产;
4.落实上级规划中的重点开采区,名称要保持一致,范围应根据地方实际进行细化;
5.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7
XX市(县、区)开采规划区块表
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投放时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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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落实上一级规划中的勘查规划区块,名称要保持一致;
2.区块名称是指在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过程中,对拟新设采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命名格式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区块的主要特征地名+矿种;
3.开采主矿种是指该开采规划区块拟开采的主要矿产;
4.区块范围是指该规划区块范围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5.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8
XX市(县、区)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开采矿种 |
资源量 单位 |
资源量 |
已设采矿权数量 |
已设采矿权涉及开采规划(万吨) |
拟设采矿权数量 |
拟设采矿权涉及开采规划(万吨/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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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编号采用建库标准要求进行编号;
2.开采矿种是指该集中开采区开发的砂石土类矿产;
3.集中区命名格式为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区块的主要特征地名+矿种+集中开采区;
4.拐点坐标是指该集中区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5.资源量是指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后的资源量,在改革工作完成前可替换为查明资源储量;
6.备注栏填写规划编制级别、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9
XX市(县、区)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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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中型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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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填写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录D
矿产资源规划附图要求
一、市县级规划主要图件
(一)矿产资源分布图
——地理要素。主要山脉、河流,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部分重要村名称,主要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套用浅色卫星遥感影像底图。
——矿产资源要素。矿区(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矿区和重要小型矿区,矿区(床)标明当前的开发利用情况(分为正在开采、未利用、停采),对大型和重要中型矿区在图面上用列表方式标明资源量和储量。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地理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要素。主要探矿权(勘查阶段、主要矿种等),开采规模中型(含)以上矿山和重要小型矿山,对大中型矿山标明开采主要矿产、资源量、开采规模、开发利用状态(在建、停建、正在开采、停采)等。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图
——地理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
——规划要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省级矿产资源保护区等。
(四)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地理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
——规划要素。重点勘查区、勘查规划区块等。
(五)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
——地理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等。
——规划要素。重点开采区、开采规划区块(除砂石土类矿产外)等。
二、规划图件电子数据基本要求
(一)绘制规划图件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选择ArcGIS或MapGIS等。采用MapGIS 软件时,必须保证向ArcGIS Geodatabase 和Shape(图层)文件转换无误。
(二)各省(区、市)提交的供绘制规划图件的电子数据(简称“成果图数据”)应是在工程文件中分图层表现的数据,图层划分应与《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的图层划分相一致。
(三)成果图数据中的每一个点、线、面都要有相应的属性,属性字段命名参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自定义的规划图件也必须有相应的属性,属性内容必须在规划附表中体现,并在规划成果电子数据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四)成果图数据和图件的图示图例符号(点\线\面)样式编制可参照《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修订版)标准。
(五)所有图形数据都必须经过拓扑检查,并保证拓扑检查无误。
(六)规划图件的图例参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GB/T20257.4-2017)第3部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12343.3-2009)第1和2部分、《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GB/T17695—2006)、《区域地质图图例》(GB/T 958—2015)、《地质图用色标准用色原则(1:50000)》(DZ/T 0179-1997)、《1:20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及图式》(DZ/T0160—1995)以及《1:50000地质图地理图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1995)等标准。
(七)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图应采用全国统一编制的符号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