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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改革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落实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改革要求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延续有关答复精神,我厅于7月1日起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事项,减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材料,并优化乙级资质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将停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事项受理。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申报材料,在已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申报材料在前述精减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

三、在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前,乙级资质仍按照现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需满足相关业绩、人员及相应丙级资质满2年要求。同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资质延续、新设乙级资质申请未通过的单位,在收到我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提交原类别乙级资质新设申请。

联系方式:省政府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028—86939113

          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4号028—8703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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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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