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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充市西充县等2个《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南充市西充县等2个《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南充市、乐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南充市西充县、乐山市沙湾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已经2021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新设规划区块

同意南充市西充县和乐山市沙湾区新设勘查开采规划区块4个。其中,西充县新设1个开采规划区块,沙湾区新设1个开采规划区块、2个勘查规划区块(附件1)。

二、取消原规划区块

同意乐山市沙湾区取消原规划区块1个(附件2)。

三、相关要求

(一)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穿始终,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作为行动指南,切实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

(二)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两统一”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审查把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应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有关要求,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实地踏勘,在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批复区块范围内,合理优化矿业权出让范围,并编制出让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和县级相关部门意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保出让矿业权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不重叠,并符合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采矿权出让前,应编制储量核实报告,作为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等的依据。采矿权服务年限应与重点建设项目工期相衔接。

(四)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区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与生态环境、应急和水利等部门的配合,共同督促指导采矿权人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定。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要求采矿权人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设矿山,同时,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作出具体约定,明确违约责任。

(五)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厅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报告,重点说明矿业权出让坐标范围情况,是否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出让矿业权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各类保护地等。

(六)各市(州)应配合我厅完成《调整方案》数据库在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区划)报备系统的上图入库工作。

附件:1.同意新设规划区块表

     2.同意取消原规划区块表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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