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保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方案,方案编制应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审查权限受理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程序暂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3〕358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44号)要求执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