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嘉陵江右岸朝天区沙河镇观音坝、飞仙关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川自然资办函〔2025〕54号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嘉陵江右岸朝天区沙河镇观音坝、飞仙关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广自然资〔2025〕15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嘉陵江右岸朝天区沙河镇观音坝、飞仙关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111-510812-99-01-431710)已列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广朝府发〔2022〕27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8.5644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9646公顷,耕地1.3862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本预审意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