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省道446松潘县川主寺(尕里台)至草原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川自然资办函〔2025〕51号
阿坝州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省道446松潘县川主寺(尕里台)至草原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阿州自然资〔2025〕1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省道446松潘县川主寺(尕里台)至草原段改建工程(项目代码:2212-513200-04-01-879912)符合《四川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川府发〔2021〕26号),已列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川交函〔2022〕45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55.6274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55.3662公顷,不涉及耕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公路项目有关用地标准,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本预审意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