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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17-05-22
  • 发布日期:2017-05-22
  • 文  号:川国土资发〔2017〕5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 字体: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7〕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找矿突破,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资源保障。但由于我省重要矿产、重要成矿区带多分布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切实贯彻“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绿色勘查开发理念。勘查开发工作必须时刻紧绷生态保护这根弦,认真践行“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要有“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战略定力,深刻领会“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要求,遵循“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以“保护生态不计其利,面向未来不计其功”的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推动勘查开发方式“绿色化”。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三、从严进行矿业权审批。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内(以下统称“保护区”),不得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二)已设矿业权申请变更、延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供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的矿业权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矿业权在保护区的,在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政策出台前,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探矿权变更申请,到期延续的探矿权,不再颁发勘查许可证;不再受理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和矿区范围申请,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到期后不再延期,对有效期届满经核实尚保有资源储量的,按相关规定采取一年一延续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严格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制度。办理采矿许可证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矿山地质影响评价报告或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无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及不符合环保要求危及生态安全的矿产开发项目不予批准。

四、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绿色勘查开发内容。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充分论述选取的勘查方法手段、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是否尽可能避免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要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确保绿色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全过程。矿业权在保护区的,不再编制和提供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不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是否按编制大纲、是否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及已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不再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进行审查。

五、科学选取勘查方法手段。地质勘查所采用的方法手段不仅要符合地质规律和勘查规程规范,而且要尽力避免影响生态环境。地质勘查涉及钻探、坑探、槽探施工的,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地表槽探工程要尽量用代槽浅钻进行施工;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物探、化探、遥感等勘查手段使用;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探索勘查方法手段创新突破,减少勘查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

六、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强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和利用方式创新,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依照国家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有效构建资源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普及率,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地质勘查的槽探、坑探、钻探等工程施工对地表产生的影响必须进行恢复,地质勘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浆、废油等废弃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坚决制止矿山企业乱采乱挖、乱砍滥伐、乱弃乱堆乱排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达不到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履行环保责任义务的,依法责令退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发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是否体现绿色勘查开发,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是否履行矿业权人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地勘单位是否进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等各环节实施严格日常监管,并及时对矿业权人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和问题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强化对历史遗留的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整合政策与资金,加快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九、明确各岗位职责,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持续不断做绿色的“加法”、做污染的“减法”。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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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2 来源:

川国土资发〔2017〕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找矿突破,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资源保障。但由于我省重要矿产、重要成矿区带多分布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切实贯彻“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绿色勘查开发理念。勘查开发工作必须时刻紧绷生态保护这根弦,认真践行“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要有“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战略定力,深刻领会“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要求,遵循“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以“保护生态不计其利,面向未来不计其功”的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推动勘查开发方式“绿色化”。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三、从严进行矿业权审批。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内(以下统称“保护区”),不得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二)已设矿业权申请变更、延续,应向登记机关提供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确认的矿业权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矿业权在保护区的,在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政策出台前,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探矿权变更申请,到期延续的探矿权,不再颁发勘查许可证;不再受理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和矿区范围申请,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到期后不再延期,对有效期届满经核实尚保有资源储量的,按相关规定采取一年一延续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严格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制度。办理采矿许可证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矿山地质影响评价报告或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无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及不符合环保要求危及生态安全的矿产开发项目不予批准。

四、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绿色勘查开发内容。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充分论述选取的勘查方法手段、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是否尽可能避免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要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确保绿色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全过程。矿业权在保护区的,不再编制和提供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不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是否按编制大纲、是否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及已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不再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进行审查。

五、科学选取勘查方法手段。地质勘查所采用的方法手段不仅要符合地质规律和勘查规程规范,而且要尽力避免影响生态环境。地质勘查涉及钻探、坑探、槽探施工的,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地表槽探工程要尽量用代槽浅钻进行施工;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物探、化探、遥感等勘查手段使用;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探索勘查方法手段创新突破,减少勘查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

六、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强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和利用方式创新,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依照国家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有效构建资源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普及率,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地质勘查的槽探、坑探、钻探等工程施工对地表产生的影响必须进行恢复,地质勘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浆、废油等废弃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坚决制止矿山企业乱采乱挖、乱砍滥伐、乱弃乱堆乱排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达不到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履行环保责任义务的,依法责令退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发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是否体现绿色勘查开发,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是否履行矿业权人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地勘单位是否进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等各环节实施严格日常监管,并及时对矿业权人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和问题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强化对历史遗留的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整合政策与资金,加快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九、明确各岗位职责,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持续不断做绿色的“加法”、做污染的“减法”。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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