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发(2021)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2日
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使用说明:
1.本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均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矿种名称中磷矿、岩盐、钾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钒钛磁铁矿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铁矿中的钒钛磁铁矿。锂辉石矿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锂矿中的“硬岩型”锂矿,即伟晶岩型锂矿。矿泉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泉水中的天然饮用矿泉水。
2.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入销售收入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依据为矿山企业财务年报。
3.矿产品为原矿的,按原矿征收;矿产品为精矿的,按精矿征收。
4.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实施时间及监管措施等在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
5.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暂按每两年调整一次。
6.上述使用说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川自然资发(2021)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2日
四川省钒钛磁铁矿等6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使用说明:
1.本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均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矿种名称中磷矿、岩盐、钾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钒钛磁铁矿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铁矿中的钒钛磁铁矿。锂辉石矿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锂矿中的“硬岩型”锂矿,即伟晶岩型锂矿。矿泉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泉水中的天然饮用矿泉水。
2.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入销售收入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依据为矿山企业财务年报。
3.矿产品为原矿的,按原矿征收;矿产品为精矿的,按精矿征收。
4.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实施时间及监管措施等在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
5.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暂按每两年调整一次。
6.上述使用说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