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7
一是企业全面自查。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对本企业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查找企业自身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县(区)政府排查。县(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所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排查,进一步查找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市级核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组成4个联合核查组,在企业自查、县(区)排查的基础上,分片区开展问题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开采、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护措施落实,以及林地、用地、取水手续办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