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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0年本)
发布日期:2021-03-29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字体: 分享到: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者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决定。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转让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探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探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采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采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或者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不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51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资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资质审批或者不通过资质审批决定。不通过资质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室内查阅资料和野外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验收通过或者不准予验收决定。不准予验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建设用地用途改变或者不准改变决定。不准改变用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让或者不准转让决定。不准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临时用地审批或者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决定。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或者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决定。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决定。不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决定。不批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决定。不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予以资质认定或者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不予资质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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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