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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01-06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字体: 分享到: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

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或者不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决定。不准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1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15.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7.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10.9

11.9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14.13

15.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2

行政

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或者不准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决定。不准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1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15.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7.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10.9

11.9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1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14.13

15.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3

行政

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font>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4

行政

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行政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span>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5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6

行政

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7

行政

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8

行政

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9

行政

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0

行政

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2

行政

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3

行政

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4

行政

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5

行政

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6

行政

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厅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6.【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8.【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产;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乱处罚;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为己有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4.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7

行政

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2.1

3.1

4.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8.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28.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8

行政

征收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自然资源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span>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1.1-1

2-2.1-2

3-1.1-1

3-2.1-2

4-1.1-1

4-2.1-2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8.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28.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10.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19

行政

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七条第一款。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
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
4.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6.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7.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2.【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4.【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6.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项。
7.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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