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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0-12-04
  • 发布日期:2020-12-04
  • 文  号:川自然资发〔2020〕6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发〔2020〕6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经2020年第2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4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励科技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和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根据《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号)和《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优化科技管理体制

(一)完善科技项目选评体系。以项目产出和实际贡献为导向,实行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市场、社会和行业认可的科技评价方式,对获得国家和部省科学技术奖或在自然资源领域有重大贡献或入选部省科技人才工程的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优先给予省级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激励其在省厅科技发展规划框架下,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研发经费按相关要求支配。

(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利用省内科研院校、事业单位智力优势,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成立我省自然资源专家委员会,建设高水平专家智库。建立由技术专家、科研学者等共同参与的科学决策及论证机制,参与我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项目和科技攻关的论证决策。

(三)强化创新团队建设。采取评审、比选、招标等竞争方式,遴选建设具有明晰创新思路的科技人员领衔团队,强化有科研经历、有创新担当精神的科研骨干参与力度,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数据,促进自然资源主体业务出成果、出人才。

(四)创建“科技创新联盟”。深化厅校战略合作,加强与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等省内外科研院校的合作,积极与省直相关部门对接,以厅直属事业单位为依托,构建跨学科的“政府─科研院校─相关企业”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探索形成“虚实结合运行、一体化协同、共建共享”新机制,支持申报建设部省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五)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厅直属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为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建立科技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服务平台,更好地为科技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专项工作与科研项目结合。大力提升自然资源专项科研能力,开展重大专项工作,要同时开展相关领域科技研究工作,制定可推广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法手段,项目验收时要提交科技研究成果。在地质勘查、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生态修复、地灾防治等专项工作中安排不少于5%左右的“研究式调查”项目,建立自然资源科研项目库,提升科研能力和应用水平。

二、赋予事业单位更大的人才激励自主权

(七)争取人才专项资金。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创新人才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自然资源领域急需紧缺的高端科技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团队。

(八)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厅直属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九)完善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在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做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鼓励厅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

(十)扩大科研项目自主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整,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允许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对团队成员的激励。科技人员的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的限制性条件。

(十一)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依规兼职。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高等院校、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十二)鼓励科技人员依法依规离岗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新创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需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书,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也可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三、扩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自主权

(十三)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厅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制。扩大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十四)扩大绩效工资总额增量。厅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从科技奖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获得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省厅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十五)提高绩效支持比例。取消间接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40%。

(十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会议差旅、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野外津补贴、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依法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七)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导向。厅直属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本单位支配,纳入单位预算。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由省厅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技术工程化、市场化研发及人才激励,其中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十八)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本系统实际的转化机制和创新模式,对市场急需、可能形成国产化优势的技术成果,可采取投资和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科技人员和团队不低于60%的股权激励保障。工程技术成果丰富、科技人员转化能力强的单位,可以探索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持续支持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均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

(十九)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依据国家、部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明确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规定,以及内部公示等程序,实施细则报省厅备案,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放宽科技人员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二十)放宽科技人员出国(境)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由所在事业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六、加强对科技人员的情感关怀

(二十一)加强对科技人员情感关怀。建立科技人才成长跟踪联系机制,对获得创新人才称号的科技人员进行不定期回访,了解其成长情况和所在单位创新环境。建立厅领导专家联系制度,厅领导每年安排走访慰问专家委员会专家学者,与科技人才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督导人才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科研一线,掌握科技人才诉求,在工作环境、高端研修、医疗保健、子女就学、后勤保障等方面尽可能创造良好条件,让其安心科研努力创新。

(二十二)强化科技团队和人员的宣传力度。厅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要以开设创新专栏等方式,加大对技术创新难点、研发过程中科技人员科学求索精神的宣传力度,展现科研团队和人员的创新业绩和贡献,提升科技人员创新成就感、荣誉感,激发献身自然资源事业的热情。

七、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党组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厅党组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健全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强化工作指导,深化和督促落实科技体制改革任务,并及时向厅党组报告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四)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含经按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批准的自筹资金科研项目)。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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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4 来源: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

川自然资发〔2020〕6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经2020年第2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4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励科技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和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根据《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号)和《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优化科技管理体制

(一)完善科技项目选评体系。以项目产出和实际贡献为导向,实行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市场、社会和行业认可的科技评价方式,对获得国家和部省科学技术奖或在自然资源领域有重大贡献或入选部省科技人才工程的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优先给予省级自然资源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激励其在省厅科技发展规划框架下,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研发经费按相关要求支配。

(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利用省内科研院校、事业单位智力优势,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成立我省自然资源专家委员会,建设高水平专家智库。建立由技术专家、科研学者等共同参与的科学决策及论证机制,参与我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项目和科技攻关的论证决策。

(三)强化创新团队建设。采取评审、比选、招标等竞争方式,遴选建设具有明晰创新思路的科技人员领衔团队,强化有科研经历、有创新担当精神的科研骨干参与力度,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数据,促进自然资源主体业务出成果、出人才。

(四)创建“科技创新联盟”。深化厅校战略合作,加强与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等省内外科研院校的合作,积极与省直相关部门对接,以厅直属事业单位为依托,构建跨学科的“政府─科研院校─相关企业”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探索形成“虚实结合运行、一体化协同、共建共享”新机制,支持申报建设部省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五)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厅直属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为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建立科技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服务平台,更好地为科技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专项工作与科研项目结合。大力提升自然资源专项科研能力,开展重大专项工作,要同时开展相关领域科技研究工作,制定可推广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方法手段,项目验收时要提交科技研究成果。在地质勘查、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生态修复、地灾防治等专项工作中安排不少于5%左右的“研究式调查”项目,建立自然资源科研项目库,提升科研能力和应用水平。

二、赋予事业单位更大的人才激励自主权

(七)争取人才专项资金。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创新人才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自然资源领域急需紧缺的高端科技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团队。

(八)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厅直属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九)完善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在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做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鼓励厅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

(十)扩大科研项目自主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整,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允许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对团队成员的激励。科技人员的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的限制性条件。

(十一)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依规兼职。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高等院校、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十二)鼓励科技人员依法依规离岗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新创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需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书,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也可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三、扩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自主权

(十三)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厅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制。扩大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十四)扩大绩效工资总额增量。厅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从科技奖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获得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省厅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十五)提高绩效支持比例。取消间接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40%。

(十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会议差旅、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野外津补贴、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依法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七)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导向。厅直属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本单位支配,纳入单位预算。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由省厅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技术工程化、市场化研发及人才激励,其中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十八)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本系统实际的转化机制和创新模式,对市场急需、可能形成国产化优势的技术成果,可采取投资和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科技人员和团队不低于60%的股权激励保障。工程技术成果丰富、科技人员转化能力强的单位,可以探索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持续支持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均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

(十九)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依据国家、部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明确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规定,以及内部公示等程序,实施细则报省厅备案,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放宽科技人员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二十)放宽科技人员出国(境)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由所在事业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六、加强对科技人员的情感关怀

(二十一)加强对科技人员情感关怀。建立科技人才成长跟踪联系机制,对获得创新人才称号的科技人员进行不定期回访,了解其成长情况和所在单位创新环境。建立厅领导专家联系制度,厅领导每年安排走访慰问专家委员会专家学者,与科技人才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督导人才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科研一线,掌握科技人才诉求,在工作环境、高端研修、医疗保健、子女就学、后勤保障等方面尽可能创造良好条件,让其安心科研努力创新。

(二十二)强化科技团队和人员的宣传力度。厅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要以开设创新专栏等方式,加大对技术创新难点、研发过程中科技人员科学求索精神的宣传力度,展现科研团队和人员的创新业绩和贡献,提升科技人员创新成就感、荣誉感,激发献身自然资源事业的热情。

七、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党组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厅党组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健全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强化工作指导,深化和督促落实科技体制改革任务,并及时向厅党组报告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四)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含经按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批准的自筹资金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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