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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0-08-12
  • 发布日期:2020-08-12
  • 文  号:川自然资发〔2020〕3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来源: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发〔2020〕3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2020年厅党组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2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厅)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然资源部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管理“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指我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六、七、八条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中涉及厅职责范围的责任问题线索。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由厅执法监管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牵头,各处(室、局)、省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其中,各处(室、局)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执法局统筹管理,督察员督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收集审查。

第六条  厅各处(室、局)、督察员在履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案件查处、督察检查等职责中,对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对发现的涉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提出追责建议。

第七条 厅各处(室、局)、督察员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以督察意见书、督察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形式,提出追责建议。对性质恶劣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线索形成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及产生的影响;

(二)违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具体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厅各处(室、局)、督察员形成督察意见书、督察报告或调查报告后,应收集有关材料,分别移交执法局、督察办。移交材料一般包括:

(一)调查报告或督察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三)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或追责意见书等;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六)其他应移交的材料。

第九条 执法局、督察办应当对厅相关处(室、局)、督察员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有关处(室、局)、督察员应按审查要求补充。必要时,执法局、督察办可组织相关处(室、局)进行会审,相关处(室、局)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执法局、督察办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建议的审查意见,由执法局统一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一条 经厅党组审定后,由执法局分别按以下方式组织进行移交移送:

(一)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以厅名义移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

(二)厅党组管理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的,按管理权限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直属机关纪委;涉嫌职务犯罪的,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其他责任问题,移交人事处。

(三)厅以外省级机关非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移送干部所在机关;

(四)地方非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移送相应市级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移送(移交)材料一般包括:

(一)移送(移交)函;

(二)调查报告或督察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四)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或追责意见书等;

(五)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领导同志批示意见;

(六)有关证据材料;

(七)其他应移送(移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对移交的厅党组管理干部应负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直属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移送的非厅党组管理干部应负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一般在移送函中要求反馈处理情况。执法局应及时汇总整理被移送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并向厅党组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的过程中,需要厅补充调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由执法局牵头组织厅相关处(室、局)、督察员按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

厅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的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有关工作信息的,由负责调查的厅处(室、局)、督察员向执法局提出,由其统一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执法局、督察办分别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局)、督察员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进行指导。

执法局负责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进行指导。督察员结合督察工作,督促地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

厅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处负责对厅直属单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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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

川自然资发〔2020〕3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2020年厅党组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2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厅)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然资源部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管理“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指我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六、七、八条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中涉及厅职责范围的责任问题线索。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由厅执法监管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牵头,各处(室、局)、省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其中,各处(室、局)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执法局统筹管理,督察员督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收集审查。

第六条  厅各处(室、局)、督察员在履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案件查处、督察检查等职责中,对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对发现的涉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提出追责建议。

第七条 厅各处(室、局)、督察员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以督察意见书、督察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形式,提出追责建议。对性质恶劣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线索形成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及产生的影响;

(二)违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具体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厅各处(室、局)、督察员形成督察意见书、督察报告或调查报告后,应收集有关材料,分别移交执法局、督察办。移交材料一般包括:

(一)调查报告或督察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三)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或追责意见书等;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六)其他应移交的材料。

第九条 执法局、督察办应当对厅相关处(室、局)、督察员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有关处(室、局)、督察员应按审查要求补充。必要时,执法局、督察办可组织相关处(室、局)进行会审,相关处(室、局)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执法局、督察办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建议的审查意见,由执法局统一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一条 经厅党组审定后,由执法局分别按以下方式组织进行移交移送:

(一)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以厅名义移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

(二)厅党组管理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的,按管理权限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直属机关纪委;涉嫌职务犯罪的,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其他责任问题,移交人事处。

(三)厅以外省级机关非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移送干部所在机关;

(四)地方非省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移送相应市级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移送(移交)材料一般包括:

(一)移送(移交)函;

(二)调查报告或督察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四)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或追责意见书等;

(五)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领导同志批示意见;

(六)有关证据材料;

(七)其他应移送(移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对移交的厅党组管理干部应负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直属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移送的非厅党组管理干部应负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一般在移送函中要求反馈处理情况。执法局应及时汇总整理被移送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并向厅党组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的过程中,需要厅补充调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由执法局牵头组织厅相关处(室、局)、督察员按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

厅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的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有关工作信息的,由负责调查的厅处(室、局)、督察员向执法局提出,由其统一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执法局、督察办分别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局)、督察员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进行指导。

执法局负责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进行指导。督察员结合督察工作,督促地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

厅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处负责对厅直属单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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