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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0-08-13
  • 发布日期:2020-08-13
  • 文  号:川自然资发〔2020〕3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3 来源: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川自然资发〔2020〕36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统筹增量和存量建设用地,精准保障真实有效的项目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作为年度用地计划配置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计划指标使用量与存量盘活紧密挂钩,切实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

(三)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的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计划指标配置方式

(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方式。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精神,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国家直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我省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名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预支安排计划指标,并报自然资源部确认配置。

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市县应在用地报件请示中注明“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或“纳入省政府重点项目名单的单独选址项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方式。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并按存量土地处置数量的一定比例核算。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4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25%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成都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可用计划指标,其他地方分别核算到市和扩权县。2020年计划指标结余部分跨年度不结转。

(六)实施计划指标省、市统筹管理。年底前,自然资源厅将对全省可用计划指标节余进行核算,实施全省统筹、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计划指标奖励政策,统筹安排未列入国家计划指标保障范围的省重点项目、国防军事、民生扶贫、应急抢险、灾后重建等项目用地计划。

各市(州)可于四季度起,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全市可用计划指标。拟申请调剂计划指标的县(市),须征得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被调剂县(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

未完成存量土地处置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原则上不安排调剂计划指标。

(七)保障重点区域用地。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成都高新区等重点区域计划指标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统筹保障。

(八)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各市(州)和扩权县在核算和使用计划指标时,应安排至少5%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要统筹安排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自然资源部对农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另有规定和安排的,从其规定和安排)。市县政府要按规定审批乡(镇)村建设用地,配置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后10日内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九)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各地在土地报批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土地转用征收报批中,要审查申报建设用地对应的项目情况,其中,以批次用地报批并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用地报批时要提供项目清单、预审批复、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依据等材料。自然资源部对建设用地报批和项目的对应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按需安排。项目安排时,要统筹考虑后备资源潜力、群众参与意愿等因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十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划。

三、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激励政策

(十二)全力支持脱贫攻坚。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单列安排计划指标600亩(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县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统筹优先保障。

(十三)落实自然资源部2019年“增存挂钩”奖励政策。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地区,核算计划指标时,可按10%比例上浮核算。任一项未完成的,按20%比例扣减(具体名单见附件2)。

(十四)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奖励政策。对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先进县、天府旅游名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县及进步县等按规定实施计划指标奖励,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四、深化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

(十五)下达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7%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7%以上,并实行项目清单式管理。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各地要采取加快供地,批文调整、撤回、失效等方式,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核算基数见附件3

(十六)继续实施供地率考核。2014-2018年供地率低于60%的自贡市本级、什邡市等13个市县(详见附件4)暂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重点项目、国防军事、民生扶贫、灾后重建等项目用地除外),整改达标后予以恢复。

五、强化计划指标执行的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监测预警。每月底,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市(州)、扩权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核算该地区可用计划指标上限。超限后预警停批,预警解除后恢复审批。

(十八)严格按要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应符合自然资发〔202091号文件明确的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对采取虚假供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20年脱贫攻坚专项指标
      2.2019年“增存挂钩”未完成任务的市(州)、县 (市、区)名单
        3.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核算基数
       4.供地率(2014-2018年)未达标暂停使用计划指标的市县名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汇总)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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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自然资发〔2020〕36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统筹增量和存量建设用地,精准保障真实有效的项目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作为年度用地计划配置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计划指标使用量与存量盘活紧密挂钩,切实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

(三)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的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计划指标配置方式

(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方式。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精神,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国家直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我省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名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预支安排计划指标,并报自然资源部确认配置。

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市县应在用地报件请示中注明“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或“纳入省政府重点项目名单的单独选址项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方式。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并按存量土地处置数量的一定比例核算。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4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25%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成都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可用计划指标,其他地方分别核算到市和扩权县。2020年计划指标结余部分跨年度不结转。

(六)实施计划指标省、市统筹管理。年底前,自然资源厅将对全省可用计划指标节余进行核算,实施全省统筹、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计划指标奖励政策,统筹安排未列入国家计划指标保障范围的省重点项目、国防军事、民生扶贫、应急抢险、灾后重建等项目用地计划。

各市(州)可于四季度起,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全市可用计划指标。拟申请调剂计划指标的县(市),须征得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被调剂县(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

未完成存量土地处置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原则上不安排调剂计划指标。

(七)保障重点区域用地。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成都高新区等重点区域计划指标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统筹保障。

(八)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各市(州)和扩权县在核算和使用计划指标时,应安排至少5%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要统筹安排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自然资源部对农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另有规定和安排的,从其规定和安排)。市县政府要按规定审批乡(镇)村建设用地,配置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后10日内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九)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各地在土地报批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土地转用征收报批中,要审查申报建设用地对应的项目情况,其中,以批次用地报批并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用地报批时要提供项目清单、预审批复、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依据等材料。自然资源部对建设用地报批和项目的对应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按需安排。项目安排时,要统筹考虑后备资源潜力、群众参与意愿等因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十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划。

三、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激励政策

(十二)全力支持脱贫攻坚。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单列安排计划指标600亩(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县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统筹优先保障。

(十三)落实自然资源部2019年“增存挂钩”奖励政策。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地区,核算计划指标时,可按10%比例上浮核算。任一项未完成的,按20%比例扣减(具体名单见附件2)。

(十四)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奖励政策。对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先进县、天府旅游名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县及进步县等按规定实施计划指标奖励,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四、深化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

(十五)下达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7%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7%以上,并实行项目清单式管理。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各地要采取加快供地,批文调整、撤回、失效等方式,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核算基数见附件3

(十六)继续实施供地率考核。2014-2018年供地率低于60%的自贡市本级、什邡市等13个市县(详见附件4)暂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重点项目、国防军事、民生扶贫、灾后重建等项目用地除外),整改达标后予以恢复。

五、强化计划指标执行的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监测预警。每月底,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市(州)、扩权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核算该地区可用计划指标上限。超限后预警停批,预警解除后恢复审批。

(十八)严格按要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应符合自然资发〔202091号文件明确的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对采取虚假供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20年脱贫攻坚专项指标
      2.2019年“增存挂钩”未完成任务的市(州)、县 (市、区)名单
        3.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核算基数
       4.供地率(2014-2018年)未达标暂停使用计划指标的市县名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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