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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0-11-21
  • 发布日期:2020-11-21
  • 文  号:川自然资发〔2020〕5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1 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发〔2020〕5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2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1日


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是指修复责任市场主体已灭失的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因政策性关闭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的矿山。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矿业活动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包括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土地占损恢复、地下含水层修复、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

第三条(机制创新) 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

支持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工作有机结合,相互配套,相互补充,资源共享,成果共赢。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级管理

第五条(职责划分) 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

(一)自然资源厅

负责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财政厅建设管理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负责全省项目督促和指导。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跨县域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档案管理,以及所有项目的立项审批、申报入库、调查(勘查)设计成果审批、终验、项目监管等工作。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档案管理,以及所有项目的调查(勘查)设计、具体实施、初验、质量管控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六条(建设原则)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动态化管理。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入库要求)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四川战略导向,优先考虑纳入国家“双重规划”和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地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修复责任主体不属于政府、项目成熟度不高、地方筹措资金渠道不明确、已获其他渠道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八条(入库准备) 项目入库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现状调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识别)的基础上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可以只含单个规模较大的项目,也可以包含一个区域内若干个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绩效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投入概算等。

第九条(入库流程) 单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并立项后,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申请入库。

跨县级行政区域实施的项目,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并会同财政部门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申请入库。

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成熟程度等排序,择优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入库材料) 申请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

(二)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地方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和资金筹措方案,拟拆迁补偿调查统计表等)。

(四)依据相关要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资金下达) 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下达情况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对入库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下达。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中、省资金。

第十二条(方案调整) 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对改变原审定的施工图设计主要工程量≤10%或建安工程费增减幅度≤10%,应经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确认、签证,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或项目主体工程方案变动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并下达变更批复。设计变更的经费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调减或财评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本级区域内其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涉及实施地点、施工期限等变更的,须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批复后,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门应组织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单位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项目涉及矿山地质灾害需进行工程治理的,应遵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确定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前置条件)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复核合格方能进入验收程序。技术复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第十七条(要求和内容) 项目验收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库中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地质环境等领域专家参加,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群众意见。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及工程管护措施、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变更及批复情况等。

初验合格后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决算等相关工作。终验合格后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提交材料) 初验前需提交施工单位申请书、技术复核报告、主管部门评审批准的实施方案、调查(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报告、竣工报告、监理报告、验收相关总结报告等材料。终验前需提交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初验意见的整改情况说明、工程运行维护及移交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整改要求)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单位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核,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项目全面完成后,实施过程中的审批文件、调查(勘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工程监理文件、施工资料、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结算(决算)和审计报告、技术资料、影像资料等及时科学分类归档保存。密级文件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严格保管。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动态管控)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入库、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项目质量、进度的情况及时上报,动态监督管理项目情况,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月填报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等信息,实现项目实施情况在线监测及统计分析。同时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相关项目的信息填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效评估) 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地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进度落后地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要求限时整改完成;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地区项目入库。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项目实施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执行时限)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项目实施流程图

附件

项目实施流程图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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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1 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川自然资发〔2020〕5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2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1日


四川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是指修复责任市场主体已灭失的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因政策性关闭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的矿山。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矿业活动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包括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土地占损恢复、地下含水层修复、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

第三条(机制创新) 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

支持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工作有机结合,相互配套,相互补充,资源共享,成果共赢。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级管理

第五条(职责划分) 我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

(一)自然资源厅

负责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财政厅建设管理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负责全省项目督促和指导。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跨县域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档案管理,以及所有项目的立项审批、申报入库、调查(勘查)设计成果审批、终验、项目监管等工作。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档案管理,以及所有项目的调查(勘查)设计、具体实施、初验、质量管控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六条(建设原则)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动态化管理。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入库要求)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四川战略导向,优先考虑纳入国家“双重规划”和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地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修复责任主体不属于政府、项目成熟度不高、地方筹措资金渠道不明确、已获其他渠道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八条(入库准备) 项目入库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现状调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识别)的基础上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可以只含单个规模较大的项目,也可以包含一个区域内若干个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绩效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投入概算等。

第九条(入库流程) 单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并立项后,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申请入库。

跨县级行政区域实施的项目,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并会同财政部门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申请入库。

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成熟程度等排序,择优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入库材料) 申请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

(二)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地方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和资金筹措方案,拟拆迁补偿调查统计表等)。

(四)依据相关要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资金下达) 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下达情况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对入库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下达。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中、省资金。

第十二条(方案调整) 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对改变原审定的施工图设计主要工程量≤10%或建安工程费增减幅度≤10%,应经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确认、签证,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或项目主体工程方案变动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并下达变更批复。设计变更的经费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调减或财评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本级区域内其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涉及实施地点、施工期限等变更的,须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批复后,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门应组织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单位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项目涉及矿山地质灾害需进行工程治理的,应遵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确定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前置条件)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复核合格方能进入验收程序。技术复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第十七条(要求和内容) 项目验收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库中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地质环境等领域专家参加,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群众意见。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及工程管护措施、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变更及批复情况等。

初验合格后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决算等相关工作。终验合格后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提交材料) 初验前需提交施工单位申请书、技术复核报告、主管部门评审批准的实施方案、调查(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报告、竣工报告、监理报告、验收相关总结报告等材料。终验前需提交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初验意见的整改情况说明、工程运行维护及移交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整改要求)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单位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核,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项目全面完成后,实施过程中的审批文件、调查(勘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工程监理文件、施工资料、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结算(决算)和审计报告、技术资料、影像资料等及时科学分类归档保存。密级文件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严格保管。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动态管控)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入库、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项目质量、进度的情况及时上报,动态监督管理项目情况,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月填报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等信息,实现项目实施情况在线监测及统计分析。同时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相关项目的信息填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效评估) 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地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进度落后地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要求限时整改完成;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地区项目入库。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项目实施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执行时限)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项目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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