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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评审中心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办函〔2019〕1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6〕122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18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矿产资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综合监督的重要抓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股)的任务分工和监督管理职责,协同推进,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实地核查及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信息公示工作涉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权管理、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行业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权责,有序推进,狠抓落实。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业权管理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执法监督局、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信访处等应按照“权责对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处室(科、股)处理。积极探索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信用约束,提升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的成效。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予以禁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理清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底数

根据《办法》规定,2018年度有效矿业权均应参加公示。为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管理模块中对辖区内应公示矿业权(有效矿权)数量认真进行核实。

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避让后仍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应进行填报,需整体退出的可不进行填报,填报标识应改为“禁填报”。

底数中有填报标识为“禁填报”的有效矿业权,应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填报标识更改为“应填报”,并提醒矿业权人进行填报。

底数中有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矿业权、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探矿权、已关闭的矿山应逐级上报至省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底数中有遗漏的矿业权,应逐级上报至省厅,由省厅报部信息中心在底数中进行添加。

四、督促、指导信息填报与公示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培训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矿业权人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3月31日前前完成填报公示工作。

至3月起,厅矿保处将定期在厅门户网站信息公示专栏对各市(州)填报公示进度进行发布,对进度缓慢的市(州)进行督导,对探矿权公示率低于90%,采矿权公示率低于95%的市(州)进行通报。

五、增强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能

4月1日-4月30日,省厅将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矿业权抽查名单,对随机摇号确定的矿业权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厅随机抽取抽查名单时,针对辖区内矿业权监督管理情况,有增加随机抽查覆盖面、侧重抽查矿种、重点区域等需求的,可在3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方案上报至省厅,省厅在制定摇号方案时将进行统筹考虑。

在省厅随机确认抽查名单的基础上,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需要增加专项抽查的,应书面征得矿业权颁证登记机关同意,并将抽取结果抄送省储量评审中心。

六、做好实地核查,确保信息填报质量

实地核查工作是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如实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手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如实填写《核查情况表》并及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七、规范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是信息公示工作的核心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严格管理、及时决议。对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实地核查一次,提醒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矿业权人申请移除异常名录的,其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按照实地核查要求认真核实并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矿业权整改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书面提请省厅移出异常名录。已注销或属政策性关闭的矿业权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移出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已满两年的矿业权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发布“列入异常名录满两年提示公告”,提醒和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八、其他事项

省储量评审中心继续做好技术支撑工作,信息中心要做好信息技术支撑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保证信息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矿业权人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汇总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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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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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8 来源: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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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6〕122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18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矿产资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综合监督的重要抓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股)的任务分工和监督管理职责,协同推进,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实地核查及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信息公示工作涉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权管理、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行业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权责,有序推进,狠抓落实。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业权管理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执法监督局、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信访处等应按照“权责对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处室(科、股)处理。积极探索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信用约束,提升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的成效。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予以禁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理清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底数

根据《办法》规定,2018年度有效矿业权均应参加公示。为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管理模块中对辖区内应公示矿业权(有效矿权)数量认真进行核实。

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避让后仍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应进行填报,需整体退出的可不进行填报,填报标识应改为“禁填报”。

底数中有填报标识为“禁填报”的有效矿业权,应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填报标识更改为“应填报”,并提醒矿业权人进行填报。

底数中有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矿业权、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探矿权、已关闭的矿山应逐级上报至省厅将填报标识更改为“禁填报”。

底数中有遗漏的矿业权,应逐级上报至省厅,由省厅报部信息中心在底数中进行添加。

四、督促、指导信息填报与公示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培训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矿业权人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3月31日前前完成填报公示工作。

至3月起,厅矿保处将定期在厅门户网站信息公示专栏对各市(州)填报公示进度进行发布,对进度缓慢的市(州)进行督导,对探矿权公示率低于90%,采矿权公示率低于95%的市(州)进行通报。

五、增强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能

4月1日-4月30日,省厅将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矿业权抽查名单,对随机摇号确定的矿业权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厅随机抽取抽查名单时,针对辖区内矿业权监督管理情况,有增加随机抽查覆盖面、侧重抽查矿种、重点区域等需求的,可在3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方案上报至省厅,省厅在制定摇号方案时将进行统筹考虑。

在省厅随机确认抽查名单的基础上,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需要增加专项抽查的,应书面征得矿业权颁证登记机关同意,并将抽取结果抄送省储量评审中心。

六、做好实地核查,确保信息填报质量

实地核查工作是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如实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手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如实填写《核查情况表》并及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七、规范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是信息公示工作的核心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严格管理、及时决议。对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实地核查一次,提醒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矿业权人申请移除异常名录的,其登记管理部门要及时按照实地核查要求认真核实并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部、省颁证的矿业权整改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书面提请省厅移出异常名录。已注销或属政策性关闭的矿业权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移出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已满两年的矿业权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发布“列入异常名录满两年提示公告”,提醒和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八、其他事项

省储量评审中心继续做好技术支撑工作,信息中心要做好信息技术支撑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保证信息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矿业权人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汇总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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