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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30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朱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集中建设区管理有关要求的建议》(第103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细化管理措施,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可布局项目清单,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和流程,相关文件正在按程序送审,预计近期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在文件中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准入清单,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城镇间(含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已纳入清单,并可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二是在文件中明确了6种允许局部优化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其中,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在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后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允许局部优化情形。同时,文件中明确了局部优化的具体流程,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在完成专家论证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三是各地可按照文件要求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并报送审查。同时,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均要充分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结果,统筹做好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调整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尽快出台四川省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文件,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监管工作,在土地利用“紧约束”时代,全力为各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空间要素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张永琦;联系电话:18884511076。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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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30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办公室

朱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集中建设区管理有关要求的建议》(第103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细化管理措施,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可布局项目清单,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和流程,相关文件正在按程序送审,预计近期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在文件中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准入清单,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城镇间(含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已纳入清单,并可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二是在文件中明确了6种允许局部优化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其中,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在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后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允许局部优化情形。同时,文件中明确了局部优化的具体流程,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在完成专家论证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三是各地可按照文件要求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并报送审查。同时,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均要充分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结果,统筹做好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调整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尽快出台四川省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文件,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监管工作,在土地利用“紧约束”时代,全力为各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空间要素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张永琦;联系电话:18884511076。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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