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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9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川自然资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法)实施后,国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于紧锣密鼓细化明确之中。面对防疫和发展重叠的建设用地需求,自然资源厅在充分研究新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工作指引》,以指导我省各市县在新旧法过渡期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保障过渡期间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下面简要介绍《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指引》制定出台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受新冠疫情影响,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生产、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项目急需用地,稳增长、保发展用地与日俱增,用地形势十分严峻。但与新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尚未出台,全省2020年征地报批暂无指导意见,征地报批处于停滞状态。

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厅结合四川实际,在充分研究新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市)做法,起草完成了《工作指引》,经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2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的制定出台,对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地保障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决策部署,做好新旧法过渡期间在建设用地报批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一系列重大项目落地,持续拉动投资增长,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助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三、《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主要包含优化报件材料、完善审查内容、规范报批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四个方面。

(一)优化报件材料

《工作指引》在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基础上取消、改进、规范了部分材料,进一步优化报件工作。调整后需上报的材料:一是调整后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三方案”或“一书一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随件上报);5.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二是调整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7.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符合规划项目);9.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无用地标准或超标准项目);10.审查报告代拟稿(报部项目)。

(二)完善审查内容

一是改进征地报批前置程序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置程序,未按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是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报2020年征地报件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市县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是增加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项目用地需征收土地时,应对该项目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况进行说明,作为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审批依据。

(三)规范报批程序

一是统一文本格式。统一制定了市、县人民政府请示文本格式撰写请示文件。

二是规范申报方式。实行建设用地无纸化网上报批:成都、宜宾、眉山、巴中、资阳、广安、凉山7个市(州)采取建设用地三级联网审批方式上报;自贡、攀枝花、泸州等14个市(州)通过建设用地远程直报系统上报。2020年建立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的市(州),也可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上报。省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建设用地申报的受理工作并审查报件是否涉密,非涉密件受理电子报件,涉密件只受理纸质报件。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工作主体,对征地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在用地报批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提高效率、缩短周期,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机制。

自然资源厅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批后抽查、实地核查、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承诺事项是否落实、门户网站发布的征地相关信息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监督;实行报件质量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对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报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四、《工作指引》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明确了2020年1月1日至国家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关于文件有效期。明确《工作指引》发布之日起执行,新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出台后作废。

(三)关于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受理。因目前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自然资源部也未明确报件所需的材料目录、具体流程和审查办法,导致目前无法组卷上报,因此在《工作指引》中明确:“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明确衔接要求和受理报批事宜。”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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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引》(川自然资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法)实施后,国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于紧锣密鼓细化明确之中。面对防疫和发展重叠的建设用地需求,自然资源厅在充分研究新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工作指引》,以指导我省各市县在新旧法过渡期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保障过渡期间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下面简要介绍《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指引》制定出台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受新冠疫情影响,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生产、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项目急需用地,稳增长、保发展用地与日俱增,用地形势十分严峻。但与新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尚未出台,全省2020年征地报批暂无指导意见,征地报批处于停滞状态。

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厅结合四川实际,在充分研究新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市)做法,起草完成了《工作指引》,经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2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的制定出台,对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地保障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决策部署,做好新旧法过渡期间在建设用地报批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一系列重大项目落地,持续拉动投资增长,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助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三、《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主要包含优化报件材料、完善审查内容、规范报批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四个方面。

(一)优化报件材料

《工作指引》在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基础上取消、改进、规范了部分材料,进一步优化报件工作。调整后需上报的材料:一是调整后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三方案”或“一书一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随件上报);5.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二是调整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2.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3.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7.社保资金测算表和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符合规划项目);9.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无用地标准或超标准项目);10.审查报告代拟稿(报部项目)。

(二)完善审查内容

一是改进征地报批前置程序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置程序,未按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是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报2020年征地报件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市县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是增加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项目用地需征收土地时,应对该项目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况进行说明,作为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审批依据。

(三)规范报批程序

一是统一文本格式。统一制定了市、县人民政府请示文本格式撰写请示文件。

二是规范申报方式。实行建设用地无纸化网上报批:成都、宜宾、眉山、巴中、资阳、广安、凉山7个市(州)采取建设用地三级联网审批方式上报;自贡、攀枝花、泸州等14个市(州)通过建设用地远程直报系统上报。2020年建立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的市(州),也可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上报。省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建设用地申报的受理工作并审查报件是否涉密,非涉密件受理电子报件,涉密件只受理纸质报件。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工作主体,对征地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在用地报批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提高效率、缩短周期,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机制。

自然资源厅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批后抽查、实地核查、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承诺事项是否落实、门户网站发布的征地相关信息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监督;实行报件质量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对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报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四、《工作指引》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明确了2020年1月1日至国家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关于文件有效期。明确《工作指引》发布之日起执行,新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出台后作废。

(三)关于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受理。因目前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自然资源部也未明确报件所需的材料目录、具体流程和审查办法,导致目前无法组卷上报,因此在《工作指引》中明确:“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明确衔接要求和受理报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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