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多渠道补充耕地任务,加强和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介绍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2017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要求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等关于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政策,我省通过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是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主要来源,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要素保障。但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战略部署的实施,建设用地需求仍将保持高位运行趋势,我省落实占补平衡任务加重,亟需疏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渠道,多部门、多途径补充耕地。
2020年4月自然资源部正式上线运行新版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将新增耕地监督管理纳入系统,进一步严格各类新增耕地入库程序,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来源明、数量准、信息实,切实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厅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省级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包括总则、新增耕地来源、核定内容、核定程序、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方面。《指引》做为附件下发,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及政策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新增耕地来源、核定内容及方法、核定流程和新增耕地项目填报等八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新增核定工作制度、内容方法和工作流程,规范和指导新增耕地核定和项目备案。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提出了本办法所核定的新增耕地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是指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以及社会主体通过对未利用、低效利用和闲置、损毁和退化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复垦、修复等措施新增加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
(二)明确了本办法适用时间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的核定。明确了其他部门和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项目通过核定后,也可纳入“监管系统”用于占补平衡,扩充了补充耕地途径。
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建新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新增耕地的核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强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新增耕地的核定参照执行。
(三)明确了新增耕地来源及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为非耕地地类。进一步细化新增耕地来源的各种地类,包括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裸地等;建设用地中的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等。
二是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为新增耕地来源,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做出严格且明确的要求。
三是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与验收权限已下放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情况,明确“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整治范围。”该项规定是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创新和探索,对拓展补充耕地空间意义重大,也为我省未来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来源预留政策空间。
四是新增耕地指标实行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分类管理、分别使用。通过耕地提质改造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可以作为新增水田的来源。
(四)强调了新增耕地核定内容及要求
一是需对新增耕地来源的区域进行合法合规性核定。位于自然保护地、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已经或者规划的退耕还林区域、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的土地不得作为新增耕地来源。同一建设范围新增耕地只能申请核定一次。
二是耕地地类认定要调查认定至二级地类,即水田、水浇地、旱地。开工前地类依据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予以认定,土地变更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区域不得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竣工后地类依据竣工后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项目竣工图并结合野外实地踏勘进行认定。
三是新增耕地面积指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与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之差。项目建设前后田坎面积分别依据开工前半年内和竣工后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和实地测量数据认定。
四是明确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相关要求。新增产能为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与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之和。
(五)细化了新增耕地核定程序和要求
一是各类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增耕地核定申请;二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定,完成初审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完成初审;三是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自然资源厅复核;四是自然资源厅根据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进行内业复核,对疑似问题项目开展外业核查,形成省级复核意见。自然资源厅按年度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
(六)明确了新增耕地核定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时限要求;二是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整治机构等相关专业机构承担新增耕地核定和项目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三、《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新增耕地面积的认定。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认定,具体为项目区参与整治的耕地图斑面积减去实测的田坎面积;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依据地类认定的技术规程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认定,具体为竣工后耕地图斑面积减去实测的田坎面积。开工前田坎面积不得大于根据田坎系数计算的田坎面积。
(二)关于新增耕地项目的填报。新增耕地逐级核定的同时必须同步完成监管系统新增耕地项目填报并提交。新增耕地坐标必须以图斑形式填报。以田坎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项目新增耕地坐标包括开工前田坎坐标信息、竣工后田坎坐标信息。田坎坐标信息基于开工前、竣工后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勾绘田坎图斑,提取拐点坐标而得到。新增耕地图斑图层应基于项目开工前、竣工后田坎图斑图层叠加产生。新增耕地坐标由新增耕地图斑、提质耕地图斑、改造耕地图斑和提质改造耕地图斑四类构成,四者不得重叠。
(三)关于办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相应变化。按照自然资源部新增耕地上图入库的最新要求,《办法》明确除开发、复垦项目外,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来源的区域仅限于格田整理、田型调整、“小并大”、坡改梯等土地平整工程措施区域,其他区域只纳入提质改造认定范围。同时,要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前后均须实测田坎,前后对照,做到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新要求下,项目核定的新增耕地比例可能会有所下降,各地要根据新增耕地核定和备案的相关要求,加强项目建设,强化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避免项目验收后出现新增耕地被核减的情况。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