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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隐患点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2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实施。

2021年5月,经省委深改委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集中必要财力、政策,通过在工作思路、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制度体系等方面改革创新,计划消减地质灾害隐患点2万处左右,整体提升我省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能力水平。2021年12月,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四川省“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加快形成以“风险双控、全域整治、科技防灾”为核心的四川特色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计划消减地质灾害隐患点2.5万处左右,进一步强化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为适应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形势,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十四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有关精神及工作实际,省厅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号)基础上,以“动态调查、动态核实、动态监测、动态管理”为原则,厘清各级各有关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的职责分工,细化“申报、调查、审查、公开”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流程,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要求,在实地调研、意见征求、专家论证基础上,编制形成《隐患点管理办法》。

《隐患点管理办法》包括5章2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隐患点管理的制定依据、隐患点定义和工作原则;第二章核实认定,明确了地灾隐患点排查责任、认定程序、管理要求、行业分工、调查要求;第三章核销管理,明确了核销原则、核销标准、核销程序、核销报告;第四章日常管理,明确了各级职责、信息公开、事后管理、核销管理、规划管控;第五章附则,规定解释权等内容。

相较于原管理办法,《隐患点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领导责任,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发改(能源)、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应急、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及相关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动态调查、排查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程序。明确对新发现的威胁农村及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疑似隐患点的认定程序(调查、申报、审查、公开)和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不同诱发因素、不同威胁对象的地灾隐患点管理职责和分工。四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原则、标准和程序。在现有一般性核销要求基础上,对地灾隐患点的核销原则、核销标准和核销程序(申报、调查、审查、公开)进行细化明确。五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对涉及地灾隐患点管理职责、数据库建设、信息公开、事后管理、核销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六是进一步明确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批准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风险调查评价的基础数据,并将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管控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隐患点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核销和日常管理流程,有力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和《“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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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隐患点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2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实施。

2021年5月,经省委深改委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集中必要财力、政策,通过在工作思路、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制度体系等方面改革创新,计划消减地质灾害隐患点2万处左右,整体提升我省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能力水平。2021年12月,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四川省“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加快形成以“风险双控、全域整治、科技防灾”为核心的四川特色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计划消减地质灾害隐患点2.5万处左右,进一步强化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为适应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形势,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十四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有关精神及工作实际,省厅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号)基础上,以“动态调查、动态核实、动态监测、动态管理”为原则,厘清各级各有关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的职责分工,细化“申报、调查、审查、公开”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流程,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要求,在实地调研、意见征求、专家论证基础上,编制形成《隐患点管理办法》。

《隐患点管理办法》包括5章2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隐患点管理的制定依据、隐患点定义和工作原则;第二章核实认定,明确了地灾隐患点排查责任、认定程序、管理要求、行业分工、调查要求;第三章核销管理,明确了核销原则、核销标准、核销程序、核销报告;第四章日常管理,明确了各级职责、信息公开、事后管理、核销管理、规划管控;第五章附则,规定解释权等内容。

相较于原管理办法,《隐患点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领导责任,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发改(能源)、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应急、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及相关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动态调查、排查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程序。明确对新发现的威胁农村及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疑似隐患点的认定程序(调查、申报、审查、公开)和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不同诱发因素、不同威胁对象的地灾隐患点管理职责和分工。四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原则、标准和程序。在现有一般性核销要求基础上,对地灾隐患点的核销原则、核销标准和核销程序(申报、调查、审查、公开)进行细化明确。五是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对涉及地灾隐患点管理职责、数据库建设、信息公开、事后管理、核销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六是进一步明确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批准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风险调查评价的基础数据,并将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管控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隐患点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核销和日常管理流程,有力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和《“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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