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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0-04-23
  • 发布日期:2020-04-23
  • 文  号:川自然资规〔2020〕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3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规〔202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出台,为有效保障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过渡期征地报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2020年1月1日以后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精神和要求,在国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出台前,由自然资源厅明确受理报批事宜。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明确衔接要求和受理报批事宜。

(二)市、县政府拟申请项目用地需征收土地时,应对该项目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哪种情形进行说明,作为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审批依据。以符合“成片开发建设”公共利益情形申请征地的,在自然资源部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省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及位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范围内视为符合成片开发条件,且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还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市、县政府在申请征地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规定严格做好报批前置工作。

一是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政府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同时,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是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是召开听证会。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是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按上述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各地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2020年1月1日至国家和省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关于征地程序

2020年1月1日以后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在国家征地实施程序新规定出台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等规定,开展征地实施相关工作。按本《通知》已履行的土地征地程序,可不再重复开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市、县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法定主体,也是落实过渡期征地报批、征地实施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按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在3个月内全部补偿到位。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过渡期监管实施方案和工作预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过渡期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厅应做好过渡期内建设用地报批的督促指导工作。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后,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出台后,按程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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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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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川自然资规〔202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出台,为有效保障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过渡期征地报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2020年1月1日以后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精神和要求,在国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出台前,由自然资源厅明确受理报批事宜。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明确衔接要求和受理报批事宜。

(二)市、县政府拟申请项目用地需征收土地时,应对该项目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哪种情形进行说明,作为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审批依据。以符合“成片开发建设”公共利益情形申请征地的,在自然资源部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省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及位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范围内视为符合成片开发条件,且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还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市、县政府在申请征地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规定严格做好报批前置工作。

一是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政府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同时,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是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是召开听证会。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是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按上述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各地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2020年1月1日至国家和省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关于征地程序

2020年1月1日以后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在国家征地实施程序新规定出台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等规定,开展征地实施相关工作。按本《通知》已履行的土地征地程序,可不再重复开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市、县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法定主体,也是落实过渡期征地报批、征地实施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按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在3个月内全部补偿到位。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过渡期监管实施方案和工作预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过渡期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厅应做好过渡期内建设用地报批的督促指导工作。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后,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出台后,按程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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