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兴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集体建设用地解决农村公路用地问题的建议》(第14041121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交通运输厅进行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一)农村公路用地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川交规〔2022〕2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之外、路基宽度小于8米、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为农村道路(含机耕道),按农用地管理;不属于农村道路范围的,按建设用地管理。
(二)农村公路用地管理。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主要依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五条“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协商解决”,《四川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强制向单位或个人集资,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和损害农民利益”、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符合按“农用地”管理的农村道路,涉及占用耕地的,采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下一步打算
目前,交通运输厅正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订《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将认真研究有关建议,并广泛开展调研,进一步优化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保障有关措施,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我厅将持续关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用地问题,推动政策优化落地,全力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用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以及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吴修月,联系电话:028-87036256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