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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咨询查询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咨询查询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12 来源:省自然资源资料馆 字体: 分享到:

一、适用范围

需要查询利用四川省境内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的社会公众。

二、设定依据

(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第十八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三、申请条件

1.借阅者到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现场查询的;

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查阅内容属于地质资料范围的。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借阅者持申请材料向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借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成都市武侯区万丰路189号110室)。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dnr.sc.gov.cn

(四)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028-87045560

2、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省自然资源厅:028-87036135

十二、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办证单位应及时到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2.《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中必须明确资料借阅范围。

附件: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咨询查询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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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咨询查询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咨询查询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省自然资源资料馆

一、适用范围

需要查询利用四川省境内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的社会公众。

二、设定依据

(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第十八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三、申请条件

1.借阅者到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现场查询的;

2.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查阅内容属于地质资料范围的。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借阅者持申请材料向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借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成都市武侯区万丰路189号110室)。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dnr.sc.gov.cn

(四)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028-87045560

2、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省自然资源厅:028-87036135

十二、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办证单位应及时到四川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2.《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中必须明确资料借阅范围。

附件:成果及原始地质资料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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