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规范过渡期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省级权限的矿业权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无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包括:探矿权首次登记、矿业权抵押、更正、转移(依嘱托)、变更(矿业权人名称)登记及勘查许可首次申请、勘查开采许可变更(矿业权人名称、依嘱托转移矿业权)申请。其他登记、许可事项延用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市县便民通道出具核查意见,登记和许可合并办理的可一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我厅已制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申请临时服务指南和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执行,并公布本级临时服务指南,确保过渡期登记、许可及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等相关工作平稳有序。临时服务指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要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三、矿业权续期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矿业权有效期截止日期次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许可之日,截止日期分别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截止日期一致。探矿权保留的,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四、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领取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探矿权申请部分转采矿权的,缩减后的探矿权面积应大于3平方公里,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的,不再单独登记探矿权。
五、勘查项目名称、矿山名称应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规范命名,勘查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跨县域的只填写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组成,矿山名称由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包括开采矿种)组成。原勘查项目名称、矿山名称命名不规范的,在申请登记和许可时,应按要求重新命名。登记和许可申请前,需按实际勘查阶段和开采情况重新编制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的,并按上述要求确定方案名称。
六、原开采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通过评审备案或公示后,第一次以该方案为要件办理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累计的采矿许可有效期限超过开采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服务年限的,应重新编制开采方案。
七、我厅已按照登记、许可要求对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系统进行了调整,申请人通过四川自然资源一窗受理平台(互联网地址:https://icdnrsc.net/ycsl/matter)提交申请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要件审查系统(政务外网地址:https://icdnrsc.net/ywsbht/login)接收申请材料和要件审查,在四川省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内网)进行审批,内网审批系统地址和账号未做改变。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权证分离”管理新机制,现行勘查、开采许可证调整为不动产权证书和勘查、开采许可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登记或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领证人需持单位委托书(明确写明领取人姓名和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证件号、申请项目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纳凭证(仅限办理矿业权登记涉及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B区)大厅5楼综合窗口领取。
九、我厅已更新登记、许可专用印章,“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探矿权登记专用章”、“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采矿权登记专用章”用于矿业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许可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制作相应印章,做好新证书的用章用印。
十、其他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矿业权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编制等事项,按照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要求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