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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463稻城县思子功至木里县俄垭乡(凉山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4-01-18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S463稻城县思子功至木里县俄垭乡(凉山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S463稻城县思子功至木里县俄垭乡(凉山界)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甘自然资规〔2023〕2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S463稻城县思子功至木里县俄垭乡(凉山界)段改建工程(项目代码:2302-513300-04-01-459712)已列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省道网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川交函〔2022〕75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川交函〔2022〕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21〕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香格里拉交旅融合四川省交通建设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23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28.2113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1.4150公顷,耕地0.376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2024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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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S463稻城县思子功至木里县俄垭乡(凉山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S463稻城县思子功至木里县俄垭乡(凉山界)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甘自然资规〔2023〕2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S463稻城县思子功至木里县俄垭乡(凉山界)段改建工程(项目代码:2302-513300-04-01-459712)已列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省道网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川交函〔2022〕75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川交函〔2022〕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21〕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香格里拉交旅融合四川省交通建设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23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28.2113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1.4150公顷,耕地0.376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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