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函〔2021〕115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自然资源厅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推动全省地质勘查技术鉴定和服务工作,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调查核实地质勘查工作有关举报投诉事项,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和举报投诉核实工作,发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立即书面上报自然资源厅。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存在突出问题地质勘查单位可开展专项检查,拟开展专项检查前,应向自然资源厅书面请示拟专项检查对象及事项,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五、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积极配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凡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向自然资源厅书面备案(附件2)。未注册或备案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交的地质勘查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七、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办法》和本通知。
附件:1.《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3日
川自然资函〔2021〕115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自然资源厅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推动全省地质勘查技术鉴定和服务工作,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调查核实地质勘查工作有关举报投诉事项,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和举报投诉核实工作,发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立即书面上报自然资源厅。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存在突出问题地质勘查单位可开展专项检查,拟开展专项检查前,应向自然资源厅书面请示拟专项检查对象及事项,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五、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积极配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凡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向自然资源厅书面备案(附件2)。未注册或备案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交的地质勘查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七、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办法》和本通知。
附件:1.《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