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路护路“三十条”
十类禁止性行为
1.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擅自进入、钻越铁路防护网、车站防护设施,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2.禁止扰乱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禁止通行区域,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围堵列车、阻碍发车,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通信等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3.禁止违反乘车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4.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在禁烟的列车、列车和车站禁烟区域内吸烟或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5.禁止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攀爬、击打铁路设施设备,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封闭网、限高架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6.禁止实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飞鸟、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
7.禁止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1米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挖砂、取土;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作业。
8.禁止侵占铁路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违规搭建,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禁止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铁路桥梁下擅自设置停车场、建立仓储、开设商铺、进行加工生产等活动(贵州)。
9.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修建、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林木。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
禁止在安保区堆放或焚烧秸秆、垃圾等易燃物,燃放烟花、焰火,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四川、重庆、贵州),在铁路线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四川),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四川),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烧灰、焚烧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贵州),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烧荒、焚烧垃圾(重庆),在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四川)。
10.禁止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一定区域内采砂、淘金,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禁止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行为(云南)
十类限制性行为
1.应当遵守通行规定: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须遵守通行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按照规定安全通过。
2.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地膜、铁皮等轻硬质物体,铁路线路两侧杆塔、烟囱、树木等可能倒伏后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的,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贵州省)
3.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须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4.安保区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铁路安全行为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渡槽、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和通信线路。
设置广告牌、彩灯、标识、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四川、重庆、贵州)
5.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报有关部门批准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6.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或安全认证,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除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活动外需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因特殊原因需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设施的。
7.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设置安全防护等设施和警示标志,按规定建设、验收、移交并按权限和职责维护管理:铁路与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及电力管线等设施交叉或者并行的。
8.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9. 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企业应当开展铁路沿线水土整治: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10.各省市规定需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防护措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高层建筑物、构筑物(贵州省),各50米范围内堆放弃土、填埋湿地、钻探等作业(四川省、重庆市);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施工作业(贵州省),各50米范围内钻探等作业(四川省、重庆市);在铁路线路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建造彩钢瓦房、活动板房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备(重庆);在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工程(重庆);在高速铁路线路外50米范围内建造或者设置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等易刮落物(贵州);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川、贵州、云南);在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山坡地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工程(四川);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工程(四川、贵州、云南);在铁路隧道、铁路桥梁外侧等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坡脚、路堑坡顶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铁路线路两侧实施房屋拆除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重庆);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行为(四川)。
十项工作机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铁路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铁路属地安全管理、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需明确铁路工作牵头协调(主管)部门,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通信管理、林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护路办)等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铁路有关安全管理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铁路安全。
2.铁路沿线市(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建立铁路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铁路问题,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
3.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交通事故防控机制,共同预防行人、大型牲畜、车辆及沿线环境因素导致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组织做好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5.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应急等部门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沿线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协调机制,加强铁路沿线自然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
6.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110报警联动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及突发事故事件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等相关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处理铁路无线电干扰处置等事宜。
7.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通航管理养护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公铁水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12395水上救援协作机制等,落实各自维管责任。
8.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协作机制,落实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9.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健全完善有关协作工作机制。
10.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公示。
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典型案例
(一)非法过道、道口类
(二)公铁水并行、交汇类
(三)轻、硬飘物及危树类
(四)违法施工、违建违占类
(五)自然灾害类
(六)火灾类
(七)易燃易爆、危化品类
(八)破坏铁路设施、危害铁路安全等治安类
(八)其它(堆放弃土、飞无人机、放养牲畜、电缆穿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