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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02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要求,近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出台《四川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2025年1月,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第二次修订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围绕“两统一”职责,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赋予了土地储备管理新的内涵、目标、定位、范围、职责等,并提出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1条至第4条)。明确《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以及土地储备的概念。强调土地储备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储备资金、资产进行监管。提出土地储备机构的名录管理要求。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5条至第9条)。提出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要求,规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的依据、内容、备案和调整要求。明确拟收储土地和入库储备土地的概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及创新储备模式。

第三章储备土地范围、取得和入库(第10条至第13条)。明确可纳入储备土地范围,规定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程序,提出城市市区未确定使用权人、权属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纳入储备,明确入库储备土地要求。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第14条至第16条)。明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主体、注意事项、工作内容,规定前期开发具体工程实施、验收、备案等,划分储备土地范围内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

第五章储备土地管护和供应(第17条至第22条)。提出全口径统计和管理要求,明确储备土地管护方式、巡查要求等,规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具体方式、审批程序、价格确定、使用用途等,明确储备土地出库供应要求等。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23条至第28条)。强调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3%—5%的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绩效评价以及专项债券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储备土地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七章监管责任(第29条至第32条)。提出储备土地信息化管理要求,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编报政府储备土地资产情况报告,明确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八章附则(第33条至第35条)。提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细化办法,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及实施有效期。

三、特色亮点

《办法》围绕“两统一”职责,强调储备土地的资产属性,从制度上系统构建储备土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链条,回应基层重点关切问题,同步衔接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改革。

(一)完善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管理主体。提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二是明确管理范围。对拟收储土地、入库储备土地、城市市区未确定使用权人且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作出规定,要求全口径统计和管理,并定期开展实物量清查和价值量核算。三是明确管护要求。提出储备土地管护方式、要求及相关工作程序。四是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提出土地储备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编报政府储备土地资产情况报告,细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能职责。

(二)注重储备土地价值提升。一是发挥规划计划作用。要求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强调土地储备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相衔接,鼓励探索编制土地储备规划,高效实现储备土地价值。二是创新土地储备模式。提出鼓励开展合作收储、置换收储等模式,创新“土地+”自然资源资产整体储备等,促进土地资产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三是提供“净地”“优地”政策保障。围绕入库要求、资产清查等方面对产权清晰作出规定;围绕规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衔接详细规划编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促进储备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为政府供应“净地”“优地”提供政策保障。四是发挥公益价值。明确因突发事件可无偿先行使用储备土地,提出对于零星储备土地可用于建设口袋公园等社区便民设施。

(三)回应基层重点关切。一是对于收购国有建设用地政策支撑不足的问题,对收购程序作出了规定。二是对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范围边界不清的问题,规定储备土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平整由相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三是对于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租金标准和范围难以把握的问题,充分考虑部分地区已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租金标准作出规定的实际情况,鼓励各地制定相关土地定级标准与基准租金,规范定价管理。

(四)衔接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改革。一是预留省级土地储备改革政策空间。《办法》全文统筹考虑了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并明确自然资源厅对省级储备土地资产、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贴合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有关改革方向。对国家鼓励探索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和整体配置、土地储备规划、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编制等方面进行了响应。三是衔接专项债券“2+N”工作机制要求。在土地储备重点工作环节强调运用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项目有关要求,对加强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等作出规定。四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低效闲置资产资源盘活利用要求。明确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零星储备土地盘活利用创新举措。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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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2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要求,近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出台《四川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2025年1月,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第二次修订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围绕“两统一”职责,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赋予了土地储备管理新的内涵、目标、定位、范围、职责等,并提出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1条至第4条)。明确《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以及土地储备的概念。强调土地储备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储备资金、资产进行监管。提出土地储备机构的名录管理要求。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5条至第9条)。提出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要求,规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的依据、内容、备案和调整要求。明确拟收储土地和入库储备土地的概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及创新储备模式。

第三章储备土地范围、取得和入库(第10条至第13条)。明确可纳入储备土地范围,规定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程序,提出城市市区未确定使用权人、权属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纳入储备,明确入库储备土地要求。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第14条至第16条)。明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主体、注意事项、工作内容,规定前期开发具体工程实施、验收、备案等,划分储备土地范围内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

第五章储备土地管护和供应(第17条至第22条)。提出全口径统计和管理要求,明确储备土地管护方式、巡查要求等,规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具体方式、审批程序、价格确定、使用用途等,明确储备土地出库供应要求等。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23条至第28条)。强调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3%—5%的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绩效评价以及专项债券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储备土地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七章监管责任(第29条至第32条)。提出储备土地信息化管理要求,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编报政府储备土地资产情况报告,明确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八章附则(第33条至第35条)。提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细化办法,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及实施有效期。

三、特色亮点

《办法》围绕“两统一”职责,强调储备土地的资产属性,从制度上系统构建储备土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链条,回应基层重点关切问题,同步衔接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改革。

(一)完善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管理主体。提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二是明确管理范围。对拟收储土地、入库储备土地、城市市区未确定使用权人且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作出规定,要求全口径统计和管理,并定期开展实物量清查和价值量核算。三是明确管护要求。提出储备土地管护方式、要求及相关工作程序。四是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提出土地储备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编报政府储备土地资产情况报告,细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能职责。

(二)注重储备土地价值提升。一是发挥规划计划作用。要求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强调土地储备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相衔接,鼓励探索编制土地储备规划,高效实现储备土地价值。二是创新土地储备模式。提出鼓励开展合作收储、置换收储等模式,创新“土地+”自然资源资产整体储备等,促进土地资产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三是提供“净地”“优地”政策保障。围绕入库要求、资产清查等方面对产权清晰作出规定;围绕规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衔接详细规划编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促进储备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为政府供应“净地”“优地”提供政策保障。四是发挥公益价值。明确因突发事件可无偿先行使用储备土地,提出对于零星储备土地可用于建设口袋公园等社区便民设施。

(三)回应基层重点关切。一是对于收购国有建设用地政策支撑不足的问题,对收购程序作出了规定。二是对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范围边界不清的问题,规定储备土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平整由相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三是对于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租金标准和范围难以把握的问题,充分考虑部分地区已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租金标准作出规定的实际情况,鼓励各地制定相关土地定级标准与基准租金,规范定价管理。

(四)衔接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改革。一是预留省级土地储备改革政策空间。《办法》全文统筹考虑了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并明确自然资源厅对省级储备土地资产、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贴合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有关改革方向。对国家鼓励探索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和整体配置、土地储备规划、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编制等方面进行了响应。三是衔接专项债券“2+N”工作机制要求。在土地储备重点工作环节强调运用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项目有关要求,对加强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等作出规定。四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低效闲置资产资源盘活利用要求。明确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零星储备土地盘活利用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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