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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0年本)
发布日期:2021-03-29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字体: 分享到: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者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决定。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转让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探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探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采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采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或者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不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51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资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资质审批或者不通过资质审批决定。不通过资质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室内查阅资料和野外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验收通过或者不准予验收决定。不准予验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建设用地用途改变或者不准改变决定。不准改变用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让或者不准转让决定。不准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临时用地审批或者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决定。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或者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决定。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决定。不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决定。不批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决定。不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予以资质认定或者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不予资质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关闭煤矿未达相应关闭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政府关闭煤矿未达相应关闭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矿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收购、运输违法采矿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并逾期不补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负责相关业务处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负责相关业务处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负责相关业务处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占用费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占用费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征收责任:按照应缴纳耕地开垦费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按照应缴纳土地复垦费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复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查封施工现场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行政审批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查封施工现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查封情况,恢复施工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记载于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89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责任主体

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89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及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16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人事、纪检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资料管理的奖励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闲置土地处置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行为的,予以初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草拟相关文书。

3.审查责任:就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起草的文书、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讨论。

4.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移送备案责任: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及时移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审定。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核实。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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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0年本)
发布时间:2021-03-29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者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决定。不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转让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探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探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或者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决定。不准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采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采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或者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不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51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资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资质审批或者不通过资质审批决定。不通过资质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室内查阅资料和野外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验收通过或者不准予验收决定。不准予验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建设用地用途改变或者不准改变决定。不准改变用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转让或者不准转让决定。不准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临时用地审批或者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决定。不通过临时用地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或者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决定。不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决定。不通过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决定。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决定。不批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决定。不批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96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决定。不通过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1558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决定。不通过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予以资质认定或者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不予资质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决定,并按照要求发放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72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关闭煤矿未达相应关闭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政府关闭煤矿未达相应关闭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矿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收购、运输违法采矿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并逾期不补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暂停)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负责相关业务处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负责相关业务处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负责相关业务处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占用费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占用费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征收责任:按照应缴纳耕地开垦费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按照应缴纳土地复垦费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复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39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查封施工现场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行政审批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查封施工现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查封情况,恢复施工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记载于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89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责任主体

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89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及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79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116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人事、纪检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12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13026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资料管理的奖励

责任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0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闲置土地处置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行为的,予以初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草拟相关文书。

3.审查责任:就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起草的文书、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讨论。

4.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移送备案责任: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及时移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责任主体

省、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221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审定。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核实。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703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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