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保护等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二)隐匿、销毁、伪造、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陈述虚假事实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因土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