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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7 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局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一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为便于理解“一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本部门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以及本系统分类检查规则,合理编制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清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9月,省厅出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并对“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2023年版)》,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一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一目录”以现行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2023年版)》为依据,具体包括省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以及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分类检查规则。关于省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涉及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检查事项等级、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等级等内容。其中,检查事项共8项(含重点检查事项1项,一般检查事项7项);每项行政检查事项又划分了一般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对象。关于检查规则,包括检查程序、检查要求、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等事项,适用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

(二)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共对11项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涉及破坏耕地、违法占地、土地复垦、土地调查等类型。不予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免予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清单共对2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涉及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两类。免予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主要体现“首违不罚”。

(四)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对1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涉及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对应裁量阶次列出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处罚幅度有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五)其他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同时,明确减轻处罚仅针对罚款,当事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全面考虑、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裁量基准,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明确了省厅分类检查事项以及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分类检查规则,从程序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检查任性、检查扰企、执法扰民等问题。二是细化了土地类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二)注重宽严相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注重分析违法用地产生原因,特别是充分考虑程序性违法和因现行政策制度不完善导致违法等特殊情况,做到既推动破解违法用地查处难题,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鉴别情节严重程度,特别是统筹考虑违法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情况以及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实事求是。三是注重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特别是明确制定“减轻处罚”清单和“免予处罚”清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强调综合研判,精准审慎实施减轻处罚。一是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特别是当事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全面考虑、审慎“减罚”。二是准确把握减轻处罚的降档适用原则。其中,“减轻处罚”清单中减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的,应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罚款档次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如违法占地行为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占用一般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且不符合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的,适用占用农用地(非耕地)且不符合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罚款标准,即由并处850元/㎡的罚款标准降档至并处600元/㎡的罚款标准。

四、施行时间

“一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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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7 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一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为便于理解“一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本部门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以及本系统分类检查规则,合理编制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清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9月,省厅出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并对“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2023年版)》,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一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一目录”以现行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2023年版)》为依据,具体包括省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以及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分类检查规则。关于省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涉及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检查事项等级、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等级等内容。其中,检查事项共8项(含重点检查事项1项,一般检查事项7项);每项行政检查事项又划分了一般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对象。关于检查规则,包括检查程序、检查要求、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等事项,适用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

(二)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共对11项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涉及破坏耕地、违法占地、土地复垦、土地调查等类型。不予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免予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清单共对2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涉及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两类。免予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主要体现“首违不罚”。

(四)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对1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涉及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对应裁量阶次列出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处罚幅度有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五)其他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同时,明确减轻处罚仅针对罚款,当事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全面考虑、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裁量基准,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明确了省厅分类检查事项以及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分类检查规则,从程序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检查任性、检查扰企、执法扰民等问题。二是细化了土地类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二)注重宽严相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注重分析违法用地产生原因,特别是充分考虑程序性违法和因现行政策制度不完善导致违法等特殊情况,做到既推动破解违法用地查处难题,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鉴别情节严重程度,特别是统筹考虑违法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情况以及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实事求是。三是注重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特别是明确制定“减轻处罚”清单和“免予处罚”清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强调综合研判,精准审慎实施减轻处罚。一是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特别是当事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全面考虑、审慎“减罚”。二是准确把握减轻处罚的降档适用原则。其中,“减轻处罚”清单中减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的,应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罚款档次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如违法占地行为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占用一般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且不符合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符合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的,适用占用农用地(非耕地)且不符合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罚款标准,即由并处850元/㎡的罚款标准降档至并处600元/㎡的罚款标准。

四、施行时间

“一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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