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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4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要制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管理办法;202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各省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加强对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统筹保障力度,结合省情实际,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2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精神,具体依据包括: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部门与地方政策层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5〕9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指标收储、指标统筹调剂、管护责任和附则等五大部分,共20条。

(一)总则。明确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阐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及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的内涵,规定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要纳入省级平台统一管理,并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形成机制。

(二)指标收储。通过无偿收储,或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详细规定了收储优先序,无偿收储、竞价收储、指令收储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明确了省级收储资金的安排与管理要求。

(三)指标统筹调剂。明确省级统筹、省级调剂的程序,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代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市域范围内无法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可按程序向省级申请调剂,并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标准。

(四)管护责任。规定补充耕地管护责任不因省级收储、统筹、调剂发生转移,各地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确保补充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对因管护不力造成补充耕地流失的,明确了相关处置措施。同时,明确由自然资源厅做好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和调剂台账管理。

(五)附则。明确市级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及施行日期,并试行2年。

四、亮点特色

一是创新建立省级收储机制。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按照一定比例无偿收储中央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或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推动形成我省“行政+市场”占补平衡运行新机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统筹、省级调剂的具体程序,规定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统筹调剂的,应向省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并严明了补充耕地管护责任,切实规范了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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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4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要制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管理办法;202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各省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加强对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统筹保障力度,结合省情实际,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2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精神,具体依据包括: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部门与地方政策层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5〕9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指标收储、指标统筹调剂、管护责任和附则等五大部分,共20条。

(一)总则。明确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阐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及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的内涵,规定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要纳入省级平台统一管理,并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形成机制。

(二)指标收储。通过无偿收储,或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详细规定了收储优先序,无偿收储、竞价收储、指令收储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明确了省级收储资金的安排与管理要求。

(三)指标统筹调剂。明确省级统筹、省级调剂的程序,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代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市域范围内无法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可按程序向省级申请调剂,并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标准。

(四)管护责任。规定补充耕地管护责任不因省级收储、统筹、调剂发生转移,各地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确保补充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对因管护不力造成补充耕地流失的,明确了相关处置措施。同时,明确由自然资源厅做好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和调剂台账管理。

(五)附则。明确市级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及施行日期,并试行2年。

四、亮点特色

一是创新建立省级收储机制。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按照一定比例无偿收储中央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或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推动形成我省“行政+市场”占补平衡运行新机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统筹、省级调剂的具体程序,规定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统筹调剂的,应向省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并严明了补充耕地管护责任,切实规范了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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