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8号)规定,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修复及其他需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综合利用工程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自用部分不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