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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5-05-13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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