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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69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5-10-16 来源: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卢春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广元市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议》(第066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扩大广元市城镇开发边界约束上限。一是根据“三区三线”划定规则,我省城镇开发边界在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按照1.3的扩展倍数完成划定并全部上图落位,省级层面无预留。二是《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我厅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明确在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以市(州)为单位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统筹,保障重大产业、民生项目落地建设。

二、关于将市政道路、重大民生项目纳入单选项目进行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目前仅允许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矿山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单独选址方式申请用地。市政道路、重大民生项目可列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安排表进行管理,但暂不能按照单独选址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近期亟需建设的市政道路和重大民生项目,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的,均可按批次用地方式进行报批,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积极向自然资源部争取增量空间支持,如国家对我省增量空间有追加,将适度向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和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较小市(县)倾斜;若国家出台新的建设用地报批管理规定,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杨钰赐;联系电话:18081032562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8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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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69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5-10-16 来源:办公室

卢春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广元市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议》(第066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扩大广元市城镇开发边界约束上限。一是根据“三区三线”划定规则,我省城镇开发边界在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按照1.3的扩展倍数完成划定并全部上图落位,省级层面无预留。二是《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我厅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明确在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以市(州)为单位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统筹,保障重大产业、民生项目落地建设。

二、关于将市政道路、重大民生项目纳入单选项目进行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目前仅允许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矿山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单独选址方式申请用地。市政道路、重大民生项目可列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安排表进行管理,但暂不能按照单独选址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近期亟需建设的市政道路和重大民生项目,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的,均可按批次用地方式进行报批,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积极向自然资源部争取增量空间支持,如国家对我省增量空间有追加,将适度向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和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较小市(县)倾斜;若国家出台新的建设用地报批管理规定,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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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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