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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2020-09-17
  • 发布日期:2020-09-17
  • 文  号:川自然资发〔2020〕4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发〔2020〕46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

(一)加快规划编制。市县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作为指导村庄各项建设的详细规划。村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二)强化规划管控。已有村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未编制村规划的,应根据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等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

二、保障计划指标

(三)开展住宅用地需求调查。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成立机构、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次年用地需求。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调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以县域为单位,汇总次年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1031日前分别上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调查表、汇总表见附件)。

(四)单列安排计划指标。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对市(州)上报的计划指标需求情况进行初审,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下达我省的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五)拓宽农房建设指标来源渠道。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三、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批

(六)推进农用地转用委托审批。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要求,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监管,严格审批时限,建立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和县、乡、村联动机制,强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七)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县根据年度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实际,按“定量定位”方式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政府按户逐宗批准宅基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开展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备案工作,将审批情况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要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对批准的宅基地和房屋,按规定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落实占补平衡

(八)多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确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通过建新拆旧复耕的,可按照新增耕地核定办法核定,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后,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严守相关规定

(九)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地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我省贯彻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享受“一户一宅”的,不得再申请或审批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统筹做好生产生活安排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注意“户”的认定和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以分户登记和宅基地审批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十一)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要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三到场”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防止农户建房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

(十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拆村并居。市县要严格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要求,在村庄布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要严格把握搬迁撤并类村庄的条件,从严把握搬迁撤并规模。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严禁以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村规划为名,追求短期大干快上,按照城镇建设模式大规模统一集中修建农民住房,强制农民拆旧房建新房。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搬迁和严重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入户调查表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汇总表(乡级)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汇总表(县级)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汇总表(市级)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7

附件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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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自然资发〔2020〕46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

(一)加快规划编制。市县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作为指导村庄各项建设的详细规划。村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二)强化规划管控。已有村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未编制村规划的,应根据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等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

二、保障计划指标

(三)开展住宅用地需求调查。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成立机构、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次年用地需求。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调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以县域为单位,汇总次年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1031日前分别上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调查表、汇总表见附件)。

(四)单列安排计划指标。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对市(州)上报的计划指标需求情况进行初审,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下达我省的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五)拓宽农房建设指标来源渠道。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三、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批

(六)推进农用地转用委托审批。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要求,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监管,严格审批时限,建立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和县、乡、村联动机制,强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七)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县根据年度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实际,按“定量定位”方式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政府按户逐宗批准宅基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开展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备案工作,将审批情况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要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对批准的宅基地和房屋,按规定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落实占补平衡

(八)多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确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通过建新拆旧复耕的,可按照新增耕地核定办法核定,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后,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严守相关规定

(九)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地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我省贯彻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享受“一户一宅”的,不得再申请或审批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统筹做好生产生活安排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注意“户”的认定和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以分户登记和宅基地审批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十一)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要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三到场”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防止农户建房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

(十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拆村并居。市县要严格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要求,在村庄布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要严格把握搬迁撤并类村庄的条件,从严把握搬迁撤并规模。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严禁以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村规划为名,追求短期大干快上,按照城镇建设模式大规模统一集中修建农民住房,强制农民拆旧房建新房。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搬迁和严重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入户调查表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汇总表(乡级)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汇总表(县级)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汇总表(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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