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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8 来源: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9月19日,省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川自然资发〔2022〕3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核销范围及依据、职责分工、整改标准、整改工作督导管理、核销流程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管理整改工作。

《办法(试行)》明确,整改核销的范围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依据为国家、省级《督察意见书》及相应的整改方案。

《办法(试行)》规定,省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全省督察问题整改牵头工作;有关处(室、局)负责省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并审查地方问题整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并初查初审县(市、区)问题整改,向省厅提交问题核销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问题整改,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问题核销申请。

《办法(试行)》明确,政策保障、案件查处、拆除复垦、完善手续、资金清缴、工程建设、土地收储或置换、扣减补充耕地指标、追责问责等9种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常用措施的完成标准,并强调各地应落实全部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后方可申请问题核销。

《办法(试行)》要求,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督导管理采取台账管理、末位提醒、临期预警、逾期惩戒等措施,加强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查。要求有关单位不定期对地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不严不实、虚假整改的移交有权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办法(试行)》规定,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核销流程要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程序进行,包括提交申请、初查初审和审核销号三个环节。

同时,《办法(试行)》还对确因政策因素或整改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等需调整整改措施或时限的,明确了调整整改措施或时限的要求。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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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9月19日,省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标准及核销办法(试行)》(川自然资发〔2022〕3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核销范围及依据、职责分工、整改标准、整改工作督导管理、核销流程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管理整改工作。

《办法(试行)》明确,整改核销的范围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依据为国家、省级《督察意见书》及相应的整改方案。

《办法(试行)》规定,省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全省督察问题整改牵头工作;有关处(室、局)负责省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并审查地方问题整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层面问题整改,督导并初查初审县(市、区)问题整改,向省厅提交问题核销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问题整改,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问题核销申请。

《办法(试行)》明确,政策保障、案件查处、拆除复垦、完善手续、资金清缴、工程建设、土地收储或置换、扣减补充耕地指标、追责问责等9种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常用措施的完成标准,并强调各地应落实全部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后方可申请问题核销。

《办法(试行)》要求,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督导管理采取台账管理、末位提醒、临期预警、逾期惩戒等措施,加强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查。要求有关单位不定期对地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不严不实、虚假整改的移交有权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办法(试行)》规定,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核销流程要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程序进行,包括提交申请、初查初审和审核销号三个环节。

同时,《办法(试行)》还对确因政策因素或整改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等需调整整改措施或时限的,明确了调整整改措施或时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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