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在自然资源厅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备案已经到期,还需要办理解除抵押备案吗?
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应附具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书面告知原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办事指南见“四川政务服务网”。
2.查封期限届满,法院未续封,是否需法院出具解封文书,再办理采矿权转让或抵押备案登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此,查封期限届满,查封自动失效,原则上无需法院出具解封文书。
3.采矿权抵押备案限制条件有哪些?
(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4)采矿权抵押期限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