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自然资函〔2024〕361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财政出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找矿目标顺利实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项目出资方式
(一)财政出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全额出资、省与市县财政同比例出资和市县财政全额出资三类。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拟制省(部)级出让登记矿种基础阶段项目清单,定期征求各市(州)投入意向(详见附件1),并与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详见附件2);根据市县实际出资情况,形成市县投入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印发市县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未纳入市县投入项目清单的,按照省级财政全额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
自然资源厅对财政出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参与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设计书审查、成果验收,并对项目其他环节提供技术指导。
二、压实项目管理职责
(二)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财政全额出资和省与市县财政同比例出资项目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政府采购、设计(变更)审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项目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等工作,确保本地区实施项目外部工作环境良好,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四)项目实施单位上级主管地勘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规范项目申报与实施
(五)项目申报应落实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并结合区域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潜力提出预期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
(六)项目申报应符合《四川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论证指南》有关要求(详见附件4),其中拟申报矿产资源勘查阶段项目应当避开已有矿业权、拟出让区块、重大工程建设用地等,涉及限制、禁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申报材料通过“四川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涉密材料另送),并向自然资源厅提交对应纸质申报材料一套(详见附件5),自然资源厅提供拟申报项目坐标范围预查询服务。
(七)项目入库论证分室内论证和实地核查两个阶段,室内论证采取专家集中会审方式,专家组由3名技术评审专家和2名预算评审专家组成,专家根据相关规范对申报材料采用综合分值进行评分(技术分占90%、预算分占10%),形成室内论证意见。室内论证通过的项目需开展野外核查,核查专家组由地质、规划、矿政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评估项目成果、环境、技术、转化可行性,并形成野外核查意见,确保项目部署科学、合理、可行。论证评定为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入库超过3年未实施的项目需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八)项目主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双方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工作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终止日期前须完成项目成果报告验收。
(九)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和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人员、资金、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和标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野外地质工作、样品采集分析、成果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控。
(十)项目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情况或认识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项目工作部署或工作范围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般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书面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重大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书面报送项目主管单位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执行。严禁边实施边报告、先实施后报告或不报告。
一般调整是指有利于地质找矿和安全施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工作方法手段、工程布置、工作量作出的适当合理调整;重大调整是指项目工作部署发生重大改变,主要工作方法或手段需要变更,重型山地工程工作量调整30%以上的情形。
一般调整,不得增加工作经费;涉及重大调整,确需增加工作经费但不超过10%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超过10%的,按程序申请项目终止。
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涉及项目工作范围调整的需报自然资源厅同意。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绿色勘查规范。绿色勘查措施落实和项目场地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地质勘查项目验收重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野外)验收不予通过。
(十二)加强项目质量检查,项目组自检、互检比例100%,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抽检率累计不低于50%,项目实施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或单位分管质量领导每年野外检查不少于3次、野外原始资料抽检率不低于10%。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解译等面积性工作检查比例按相关规范或技术要求执行。
(十三)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因职务、单位调整而免于追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施工安全、资金支出、成果质量、绿色勘查等负责;项目投标文件和设计书(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换,因离职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同意。
(十四)项目原则上不得取消实施,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取消的,市县财政出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厅书面提出终止建议,自然资源厅与财政厅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书面反馈市县人民政府终止意见并明确资金安排。终止实施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从市县投入清单中剔除,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按省级财政全额出资执行。
(十五)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在地质勘查项目中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十六)项目成果转化为出让区块并成功出让的,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按《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项目监督与责任追究
(十七)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找矿成果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取得理论突破和绿色勘查示范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整改约谈后仍未明显改善的。
2.重点项目进度缓慢,影响全省地勘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完成的。
3.年度2个项目因未完成工作量达不到检查验收条件的。
4.年度2个项目设计或2个成果报告复审的。
5.年度2个项目未按期提交成果报告的。
6.未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
7.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
8.未执行绿色勘查相关规范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宣传相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新闻媒体提供项目重要成果、重大进展、重大突破等相关信息、资料的。
通报表扬的单位参与第二年度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政府采购时,其最终评分按照每一个项目在专家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增加投标项目专家综合评分的5%;通报批评的单位参与第二年度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政府采购时,最终评分按照每一个项目在专家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扣减投标项目专家综合评分的5%,第三年度扣减投标项目专家综合评分的2%。
(十八)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因市县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紧张、拟将实施项目范围出让)终止实施或“圈而不探”等不按计划实施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将该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纳入市县投入清单。
(十九)项目成果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务、审计监督,但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结果不再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隐匿技术资料或成果资料、因玩忽职守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二十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非战略性矿产地质勘查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31日
(联系人:王光辉,联系电话:028-87036203)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自然资函〔2024〕361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财政出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找矿目标顺利实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项目出资方式
(一)财政出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全额出资、省与市县财政同比例出资和市县财政全额出资三类。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拟制省(部)级出让登记矿种基础阶段项目清单,定期征求各市(州)投入意向(详见附件1),并与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详见附件2);根据市县实际出资情况,形成市县投入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印发市县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未纳入市县投入项目清单的,按照省级财政全额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
自然资源厅对财政出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参与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设计书审查、成果验收,并对项目其他环节提供技术指导。
二、压实项目管理职责
(二)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财政全额出资和省与市县财政同比例出资项目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政府采购、设计(变更)审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项目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等工作,确保本地区实施项目外部工作环境良好,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四)项目实施单位上级主管地勘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规范项目申报与实施
(五)项目申报应落实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并结合区域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潜力提出预期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
(六)项目申报应符合《四川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论证指南》有关要求(详见附件4),其中拟申报矿产资源勘查阶段项目应当避开已有矿业权、拟出让区块、重大工程建设用地等,涉及限制、禁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申报材料通过“四川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涉密材料另送),并向自然资源厅提交对应纸质申报材料一套(详见附件5),自然资源厅提供拟申报项目坐标范围预查询服务。
(七)项目入库论证分室内论证和实地核查两个阶段,室内论证采取专家集中会审方式,专家组由3名技术评审专家和2名预算评审专家组成,专家根据相关规范对申报材料采用综合分值进行评分(技术分占90%、预算分占10%),形成室内论证意见。室内论证通过的项目需开展野外核查,核查专家组由地质、规划、矿政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评估项目成果、环境、技术、转化可行性,并形成野外核查意见,确保项目部署科学、合理、可行。论证评定为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入库超过3年未实施的项目需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八)项目主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双方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工作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终止日期前须完成项目成果报告验收。
(九)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和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人员、资金、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和标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野外地质工作、样品采集分析、成果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控。
(十)项目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情况或认识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项目工作部署或工作范围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一般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书面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重大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书面报送项目主管单位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执行。严禁边实施边报告、先实施后报告或不报告。
一般调整是指有利于地质找矿和安全施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工作方法手段、工程布置、工作量作出的适当合理调整;重大调整是指项目工作部署发生重大改变,主要工作方法或手段需要变更,重型山地工程工作量调整30%以上的情形。
一般调整,不得增加工作经费;涉及重大调整,确需增加工作经费但不超过10%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超过10%的,按程序申请项目终止。
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涉及项目工作范围调整的需报自然资源厅同意。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绿色勘查规范。绿色勘查措施落实和项目场地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地质勘查项目验收重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野外)验收不予通过。
(十二)加强项目质量检查,项目组自检、互检比例100%,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抽检率累计不低于50%,项目实施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或单位分管质量领导每年野外检查不少于3次、野外原始资料抽检率不低于10%。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解译等面积性工作检查比例按相关规范或技术要求执行。
(十三)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因职务、单位调整而免于追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施工安全、资金支出、成果质量、绿色勘查等负责;项目投标文件和设计书(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换,因离职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同意。
(十四)项目原则上不得取消实施,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取消的,市县财政出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厅书面提出终止建议,自然资源厅与财政厅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书面反馈市县人民政府终止意见并明确资金安排。终止实施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从市县投入清单中剔除,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按省级财政全额出资执行。
(十五)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在地质勘查项目中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十六)项目成果转化为出让区块并成功出让的,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按《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项目监督与责任追究
(十七)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找矿成果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取得理论突破和绿色勘查示范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整改约谈后仍未明显改善的。
2.重点项目进度缓慢,影响全省地勘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完成的。
3.年度2个项目因未完成工作量达不到检查验收条件的。
4.年度2个项目设计或2个成果报告复审的。
5.年度2个项目未按期提交成果报告的。
6.未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
7.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
8.未执行绿色勘查相关规范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宣传相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新闻媒体提供项目重要成果、重大进展、重大突破等相关信息、资料的。
通报表扬的单位参与第二年度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政府采购时,其最终评分按照每一个项目在专家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增加投标项目专家综合评分的5%;通报批评的单位参与第二年度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政府采购时,最终评分按照每一个项目在专家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扣减投标项目专家综合评分的5%,第三年度扣减投标项目专家综合评分的2%。
(十八)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因市县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紧张、拟将实施项目范围出让)终止实施或“圈而不探”等不按计划实施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将该市县财政全额出资项目纳入市县投入清单。
(十九)项目成果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务、审计监督,但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结果不再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隐匿技术资料或成果资料、因玩忽职守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二十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非战略性矿产地质勘查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31日
(联系人:王光辉,联系电话:028-87036203)